日前,常州通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江机械)负责人高吉向媒体反映,通江机械所在的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为建设“万亩生态园”,不仅突破18亿亩耕地红线,违法占用耕地近万亩,而且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强行违规套用10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给通江机械造成505万元巨额经济损失。而省市区三级法院罔顾事实,枉法断案,民营企业求告无门。
违法占用耕地,违规套用旧标
据高吉反映,在拆迁以及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新北区春江镇和负责本案的两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明显存在四方面的违规:
一是违法占用耕地。当前国家全力推进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全民基本生活,严格实行土地用地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18亿亩耕地是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而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却置中央三令五申文件而不顾,肆意毁坏耕地红线,胆大妄为,在没有国务院批文和没有拆迁公告的情况下,擅自将万亩良田改变土地性质,建造所谓的生态林,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7月,春江镇以打造“新龙万亩生态园”名义进行了大规模的征地,通江机械的拆迁就是以此名义进行的。当时春江镇政府承诺对通江机械进行异地安置,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黄海路以南、长江路以东划出30亩国有土地,工业用地给通江机械建造新厂房以继续企业经营,而且均由各级领导签字为证。但在市场经济最困难的时期,苦等四年,到了2017年9月,春江镇政府说该地块用地手续不好审批,建议再次更换位置,把通江机械的安置地块北移15公里到了长江边的滩涂,通江机械因等待土地时间已经过长了,实在无力企业支撑,只得无奈答应。然而企业的一再退让终究没有等来好结果。2017年11月,春江镇政府却再次变卦,表示要把异地安置变为现金补偿,迫于政府压力和企业经营状况,仅仅补偿了通江机械162万元,春江镇的不信守承诺,安置土地就此了结。
二是违规套用过时的拆迁补偿标准,与民争利吃相难看。对通江机械进行拆迁的时间是2013年7月,然而在适用补偿标准时,春江镇政府却故意采用了十年以前2004年的补偿标准。高吉说,其实2011年和2012年,常州均出台了新的补偿标准以替代旧标准,而且特别注明起点时间是2012年的1月31号。但镇政府却要故意强行采用10年前的标准,仅此一项,就给通江机械造成505万元的损失。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区市两级法院却均违反常理支持了春江镇政府的错误做法。
三是违反合同契约。在2013年7月春江镇政府与通江机械签订的协议中,还有一项镇政府承诺给企业的“过渡”费。双方约定:18个月之内过渡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月每平米3元,18个月之后,为每月每平方米补偿6元。到2016年,这两种情况的过渡费合计应为186万元,但这笔费用至今一分未付。但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同样支持了镇政府这一做法。
四是侵害民企权益。高吉反映,镇政府在对企业进行拆迁补偿时,依据的是集体土地拆迁标准。根据春江镇企业拆迁政策规定,通江机械公司协议土地补偿款为372万元,因未取得合法土地权证,实际补偿额只有协议补偿的70%,即260万元,扣除了办证等其他各类费用112万元。
记者就这一问题专门采访了春江街道相关部门中,他们仍不顾事实,坚持认为高吉的企业是集体用地,而且不承认新的政府文件。目前正当倡导诚信为民办实事,身为机关工作人员,不讲文件,漠视法律,不讲事实依据,公然号称我们一贯就是用这十年前文件拆迁的,怎么着吧?让人目瞪口呆,这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言行极不相称。
高吉认为:既然已经收取了112万的办证费用,该块土地在拆迁过程中,就应该按已取得合法土地权证地块对待,但镇政府并没有这样做。要么退还已收取的112万,要么就按已取得合法土地权证补偿对待。镇政府不能两头得利。
法院罔顾事实,民企求告无门
据记者现场走访调查发现,通江机械原址位于新北区,东临出口加工区,西依澡江河,南近龙虎塘,北靠S122省道,如今该处地块已经建造了常州市新北区某基地,而且已经投入使用6年。
通江机械正式拆迁是在2013年7月,此时2011年1号文件《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和2012年77号文件《关于对新北区区域划分房屋基准价格土地区位价格营业用房路线等级划分的批复》均已正式颁布,春江镇政府却置国家新颁布的公文于不顾,坚持按已经作废的2004年183号文件中的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依据,明显有悖常理。
不仅如此,高吉告诉记者:“我和春江镇政府签完合同之后,相关赔偿也下来了,可我突然发现政府错了,2004年183号文件中(权且这个文件我认可)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而我们通江公司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根本不适用这个文件。按集体土地赔偿我们公司,我们至少损失五百多万。所以,我强烈要求春江镇政府及时纠错,合理评估,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对我公司进行补偿。”说着,高吉拿出通江公司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给记者看,上面印有编号为常建规土建(补)97宗007号字样,其中用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批准机关文号为:常政土(1997)字46号。
高吉说,2017年6月,他一纸诉状将春江镇政府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他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是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5万元;二是被告支付结欠的原告过渡费用186万元;三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们一直相信相关部门在补偿这一问题上,不会让老百姓吃亏,一直和春江镇部分领导摆事实讲道理,到后来无奈盼望依靠、相信法律来匡扶正义,但结果是一再被漠视、扭曲,令高吉不解的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三级法院均罔顾以上政府违法征地、违规使用旧文件进行安置补偿、违规把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进行补偿这些明确的事实,不调查,不取证,一致判令驳回通江机械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不是枉法判决是什么?”高吉气愤地说。
高吉在写给各级部门的反映信中说:“我从2015年开始维权,到现在已经六年了。我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也把自己家所有能变卖的东西包括房产都出售殆尽。可以说,我现在已经一无所有。但我仍旧什么也没有得到。政府仍旧不纠错,法院仍旧认定我无理。我该怎么办呢,我已经无路可走。”
法律点评:
记者就此相关情况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教授的相关观点,认为本案中首先是春江镇协议欺诈,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虚假承诺,其中屡次变换补偿地块的地点,就是例证。
其二是镇政府在拆迁补偿方面,明明有距离2013年拆迁时时间更近的新补偿标准可依据,即2011年的1号文件标准和2012年77号补充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偏偏使用了2004年的标准,让被拆迁的通江机械遭受了巨额损失。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再是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很明显,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被拆迁的高吉发现在有距离2013年相近的2011年及2012年的,且应该实施的补偿标准,但是镇政府就是故意视而不见,而且始终不曾出具应有的评估报告,有明显的过错,属于适用补偿标准错误。
所谓在适用补偿标准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拆迁性质、补偿标准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补偿标准的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过期的标准条文却适用了。
通过上述书面情况,本案中主要问题就是适用相关补偿标准错误的问题,事实清楚,依据确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除此之外,本案中还存在着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情形,应当依法纠正。
通过上述情况,春江镇作为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相关文件精神办事,在实际补偿中漠视法律,不讲事实依据,明明不占理、强词夺理。
媒体将对这一事件的进展进一步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