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宣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了解到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医用口罩紧缺,遂产生销售口罩获利的想法,但经过多方联系没有找到货源,并在明知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号和抖音应用程序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分别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未成年人)微信转账货款1254元、2890元,王某某收款后不再回复受害人询问。被告人王某某将收到的4144元货款予以挥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防疫用品出售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包括1名未成年人在内2名被害人的医疗款物共计人民币41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所有指控意见,作出上述裁判。
据了解,该案自检察机关受理至一审判决共计6个工作日,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强化提前介入,宣汉县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初即提前介入侦查,在达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指导下,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为侦査指明方向。二是开辟绿色通道,为依法从快处理涉疫情案件,宣汉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协调,共同为案件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案件快速办理。三是强化法治宣传,宣汉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教科局沟通,将对涉疫情案件的打击处理作为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庭审过程录像,并将在剪辑后利用网课平台组织学生观看,确保疫情期间“法制教育不停课"。本次庭审采用速裁程序,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打击涉疫犯罪零容忍,坚决从快、从严打击。(宋建华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