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富顺县检察院依法对一名返乡创业农民工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查:约2013年的一天,非法持枪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的“猎枪”,用于驱赶鸟雀,后一直放于家中。2019年10月7日因他人报案,张某主动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形具备杀伤力,系枪支。2020年5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移送富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起诉人张某于2019年返乡发展农业经济,投资20多万元创办了养殖农场,年产值50余万元。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不起诉人主动向当地政府捐赠2000余枚鸡蛋助力防疫工作。富顺县检察院通过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其返乡投资创办企业,带动周边农户致富,社会表现良好。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的要求,该检察院通过举办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并公开宣告,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