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早上8时30分许,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在辖区游仙路开展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整治,在对一名货车驾驶员例行检查时,一股浓浓的酒气飘向检查点民警。民警立即在对该驾驶员进行询问,驾驶员张某会表示自己昨晚(11月4日)喝了点白酒。
民警对该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会的测试结果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会驾驶的是营运货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隔夜酒”也是酒,驾驶车辆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