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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竹山县柳林乡墨池村百余万元补偿款被私分 村民质疑监管缺位

2021-07-13 10:32:26 来源:  作者:
摘要: 有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柳林乡墨池村部分村民反映,墨池村委会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强行扣留、私分村民持有林权证的承包公益林补偿款百余万元,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村民申

 有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柳林乡墨池村部分村民反映,墨池村委会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强行扣留、私分村民持有林权证的承包公益林补偿款百余万元,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村民申请《行政复议》半年之久始终如石沉大海。当地村民质疑:国家法律在柳林乡和墨池村委只是一张空纸,而个别村干部玩起了山高皇帝远的游戏,独当山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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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1年,柳林乡墨池行政自然村由原高峰,龙石平村,顺水平村,火田湾村,墨池村,长村坝村六村合并大自然村,并村分组后山林土地承包权依然不变,当地村民仍然持有1985年由竹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田姓村民介绍,当年,竹山县人民政府将每村的山林和土地划分到各户经营、管理,并将每户的使用面积,以及四直边界等作为标记,同时给各户发放了盖有竹山县人民政府公章以及时任竹山县县长的杨忠正私章。他说,虽然2011年国家政策大改革合乡并村,由小自然村合并组成为大自然村,但山林土地权还是任然归原村民所有,没有进行变更。

据当地村民介绍,2017年,墨池村纳入国家天热林核心保护区后,原每户村民山林土地使用权依然不变,仍然是按照1985年的林权证书和原村上档案都一致的林权证,经营使用权任然没变。

有村民很气愤:在利益面前,柳林乡政府部分干部和墨池村委会干部苟同一气,合伙贪污公益林补偿款,将原六个村每户持有竹山县政府大印公章30到70年不变的有效林权证不顾,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强行将6个村拉在一起搞平均主义,统一分配公益林补偿款,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该村村民质疑:原分包到户到人是指手为界,还有柴山,粪山之说,是不在山林证之内,所以现在卫星地图测量出来的山林面积增长非常大。持有合法林权证和现在卫星丈量面积是有很大的不符,乡政府和村委会钻空子贪污,将增长面积每年都克扣下来,不分配给村民,而每年都有70余万元补偿款不分配到户到人,均不知补助款去向。

墨池村村民田某在得知情况后,于2020年12月4日将《申请行政复议》的书面材料交到了柳林乡舒乡长手中,随后舒乡长又将田某领到分管法制的孙副书记那里,并将《申请行政复议》亲自交到孙副书记手中,详细说明公益林纳入统一分配不合法之事。当时孙副书记还说,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月做出结论回复你,但截至今日,回复如石沉大海。

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村民不得不向竹山县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反映,副县长的秘书安排了林业局的同志和柳林乡墨池村委会书记给村民做出解释。(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局)刘姓局长解释中指出:柳林乡墨池村是柳林乡山林最大村庄,原高峰村山林最多在就是顺水平长存坝,墨池村六个组山林面积18万余亩,其中包括公山4000亩,是柳林乡最大山林面积,分配使用权都是乡镇和村委会,局里无权干涉,我们只管总体山面积。他还说,当时墨池村补助款一起平分这个规定,自己表示过不同意也阻止过,但没人服从。

随后,柳林乡分管林业的曾副乡长和墨池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给村民做了解释。曾副乡长说,合并一起分配是有不合理之处,但我们可以重新开会讨论拿出新分配方案,直到合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墨池村支部书记李书记还是坚持原则,他说,6个村拿到一起平分是通过党员村民代表多数服从少数决定出来的,为了这个决定,开会不下10来次,最终才落实统一分配方案。村民现场反问:既然经过10余次会议都无法达成的协议,说明这个决策有很大的问题,明知不可为,为什么还要强制执行?

对于每年截留下来的70余万元的林业补助款的去向,李书记解释说:2019年70余万元的补偿款里,其中43.5万元用在了原高峰村一组修建的扶贫产业路,剩余部分的还在账上。但是,村民田某是否并不认可李书记的解释,他说,自己曾经到村委会查过帐,没有任何结果,国家规定村委账目公开,而墨池村的账务公开栏始终是一篇空白。田姓村民还质疑:既然墨池村是种烟大村,扶贫产业都是烟站帮扶,何须挪用公益林补助款修路,公益林补助款修建扶贫产业路是否有猫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二十条规定。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关于湖北省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六村合并统一分配和村民不知情的违法会议决策,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立即撤销墨池村委会会议做出的(原六个村的经营山林统一纳入分配方案)违法决定:理应按照原竹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林权证四直边界丈量后合法补偿,将原来没有纳入林权证之内的柴山,粪山统一丈量后补偿给村民。以前是指手为界,卫星定位每户面积都有增加,增加面积理应补偿给村民,不是截留。每年截留的70余万元应该合理分配给村民,公开已经截留的100余万元款项去向;墨池村部分村组农户每年都领到了几百亩公益林补偿款,那么,他们每年领到补偿款的山林在什么位置都不清楚,更何况是护林管理才能得到的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墨池村的公益林补偿款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落实办理事实,废弃不合法的会议决策。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剥夺每个公民的私人财产,清除滥用职权剥夺群众自身财产的害群之马,让村民享受国家的同等法律法规政策,拨去村民头上的乌云,让村民能见到蓝天,让山高皇帝远的村民任然生活在青山绿水蓝天白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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