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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强拆被法院判定违法,追责与赔偿何时到位?

2019-11-27 15:20:42 来源:  作者:
摘要: 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和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潘庄村兴业东街5号,均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据两个公司的负责人黄家友介

 

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和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潘庄村兴业东街5号,均有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据两个公司的负责人黄家友介绍,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于1992年取得了相关的土地手续和房产产权手续。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电动车蓄电池的企业,并于2005年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据反映,2010年11月12日,东丽区政府及万新街道办事处以拆迁为由对两个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疯狂的打砸抢,工人王奕被抓打关押释放后不久死亡。2015年6月18日东丽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违法强拆,2018年1月2日向东丽区法院起诉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2018年6月15日东丽法院判决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判决书可以证明。
据反映,赔偿案件自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东丽区人民法院就评估事宜反反复复做了七次询问笔录,拖延了11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作出评估报告。至2019年10月25日,时隔14个多月的时间,才迟迟作出不合理判决。因被告违法强拆给我两个公司带来巨额债务,加上东丽区法院的拖延办案,本息高达33629900元。
2019年3月7日,承办法官夏浩天给予评估机构的《关于津东汽配、拓通工贸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第一项明确对于“津东汽配房地产价值评估项目”,按照“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542万元。但是,承办法官夏浩天为袒护万新街道办事处,降低被告赔偿成本,2019年6月14日,夏浩天又出尔反尔与评估机构暗箱操作要求评估机构再按照国有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未交评估费),评估结果为800万元,最终两个结果相差五倍之多。评估问题涉及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也涉及原告的根本利益。夏浩天法官视评估为儿戏,在已经确定评估标准且评估机构已出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违法单方要求评估机构出具与之前矛盾的评估标准评估出的结果,严重侵害了两个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25日,距赔偿立案长达14个月后,终于等来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东丽区法院置确凿事实和评估报告与不顾,枉法裁决赔偿共计35664038.94元,距公司的合法赔偿2.5亿差距2.1亿多元。
对于该事件,被强拆的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反映:
一、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东丽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们民营企业实施了暴力、野蛮的强拆行为。
(一)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通告》来看,东丽区政府作为涉案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主体,于2010年10月2日发布了搬迁通告。
(二)《土地行政执法委托书》、2011年3月28日东丽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2010年12月20日万新街道办事处的《申请》、2010年12月20日万新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这些书面证据均表明,东丽区政府是强拆的组织者、委托方。
《土地行政执法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这些证据反映的内容来看,天津国土局东丽分局,受东丽区政府的委托,实施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天津国土局东丽分局,事实上也接受了东丽区政府的委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未交出土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委托方应作为被告。
2010年12月20日万新街道办事处的《申请》、2010年12月20日万新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来看,万新街道办事处作为东丽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受到东丽区政府的行政命令,实施涉案土地上房屋的拆除任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东丽区政府承担。
(三)我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潘庄村委会书记刘桂胜的谈话录音,以及与张贵庄派出所民警王凤祥的谈话录音,能够清楚的证明,在2015年6月17日,东丽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会,决定6月18日对我们使用土地内地上物实施强拆;而6月18日,东丽区政府负责人之一王连成副区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6月17日开会的决定,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
令人愤怒的是,作为区级政府,有勇气实施这样的违法行为,竟然没有勇气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一方面不承认它是组织者,委托方;另一方面私下指使潘庄社区管委会(原潘庄村委会),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代替自己承担强拆的法律责任;将强拆行为完全推给没有赔偿能力的潘庄社区管委会,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实终究是事实,逃避、掩盖、扭曲事实,不应当是一个区县级政府的作为!那不但会激化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更会置政府于失信于民的境地!如此重大的强拆行为,几百人的强拆队伍,数十辆警车参与其中,这是一个村委会有能力干出的事吗?
二、东丽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结合上述分析来看,东丽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东丽区政府在明知没有法定权限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员擅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对于我们地上物进行了大量损毁,财产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的被毁财产数额巨大,远远超过5000元的追诉标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之规定,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予追究。
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裁判,导致东丽区政府逃脱法律制裁,有关负责人至今逍遥法外。
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东丽区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国土分局共同实施了对于我们两家企业的违法暴力强拆行为。但是从2017年5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开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违反法定程序,给我们的诉讼设置各种障碍。
(一)对于东丽区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国土分局共同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该列为共同被告,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强行要求我们分开起诉,即起诉东丽区政府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国土分局在东丽区法院立案。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东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不顾我们的充足确凿的证据,不但割裂案件的违法主体,同时也违法割裂案件基本事实。对于东丽区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东丽国土分局共同实施的暴力强拆行为,最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定东丽区政府的共同强拆行为;东丽区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东丽国土分局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最终只让万新街道办事处作为替罪羊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而让东丽区政府、东丽国土分局逍遥法外!
我们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定东丽区政府的共同强拆行为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罔顾事实,违法裁判,依然没有认定东丽区政府的共同强拆行为。我们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再审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在东丽区法院判决认定万新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启动了国家赔偿法律程序。
2018年6月15日,东丽区法院判决认定万新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两企业的强拆行为违法。在法定上诉期内,万新街道办事处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
我们立即按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依法向万新街道办事处申请国家赔偿。万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2018年7月19日,万新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津东汽车配件厂和拓通工贸有限公司地上物拆迁补偿测算》,竟然只“补偿”3723871元。
我们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6日立案,至2019年10月25日,经过整整14个月多的时间,才迟迟作出判决!
二、东丽区法院整个审理过程存在多处违法。
(一)赔偿案件自2018年8月立案后,就评估事宜夏浩天法官反反复复做了七次询问笔录,拖延11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作出评估报告。天津市东丽区津东汽车配件厂、天津市拓通工贸有限公司因违法强拆均存在巨额债务,由于夏浩天法官的拖延办案,使我们的利息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2019年3月7日夏浩天法官给予评估机构的《关于津东汽配、拓通工贸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第一项明确对于“津东汽配房地产价值评估项目”,按照“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评估”。但是,2019年6月14日,夏浩天法官给予评估机构的《关于就津东汽配、拓通工贸案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之一》,又写明“鉴于我院在原要求中,确定土地为国有商业用地,贵公司也据此进行了评估。但因本案尚未开庭,土地最终以商业还是工业用途计算不能确定,如能分别依据国有商业用地和国有工业用地两个标准出具价格,还需烦请贵公司,分别出具房地产价格”。
评估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就评估问题夏浩天法官反反复复做了七次询问笔录。在已经按照双方证据及本案基本事实确定按照“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评估”情况下,并已经有评估结果的情况下,夏浩天法官却单方认为评估结果较高,因此又出尔反尔与评估机构暗箱操作要求评估机构再按照国有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未交评估费)。最终两个结果相差5倍之多(按照国有商业的标准评估结果为4542万元,按照国有工业的标准评估结果为800万元)。
评估问题不是儿戏,涉及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也涉及原告的根本利益。夏浩天法官在已经确定评估标准且评估机构已出具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违法单方要求评估机构出具与之前矛盾的评估标准评估出的结果,严重违法,也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三)2011年1月由被告万新街办事处委托的《科委评估报告》里边包含了商标价值和未来收益,评估金额达6611.96万元。
由于被告2011年违法侵权行为致使原告自2011年停产长达8年,商标流失、企业无收益。该评估报告2018年12月18日询问笔录中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然而,夏浩天法官却违法未将该项目纳入评估范围。
三、东丽法院两份赔偿判决的内容多处严重违法。
(一)津东汽配公司判决的违法性。
1、“经审理查明事实”部分。
判决书将涉案地块认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1992年划拨取得,该认定完全错误。
1)涉案房地产虽然在1992年登记时,土地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途。但是,涉案土地经天津市国土局2010年作出征地批文(120号文件),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2)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档案》表一《土地利用项目情况统计表》记载,涉案土地实际用途已经变更为“商业用地”。并且其中的地类面积表中,记载涉案土地属于城市用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一审法官不考虑证据的充分证明,不顾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公然枉法裁判,将2010年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涉案土地,依然认定为集体土地,显然错误。其目的就是一方面对于涉案房屋按照重置价(即成本价)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完全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赔偿。
东丽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商业用地标准已经评估出涉案房地产价值为4542万元。东丽法院竟然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自己在委托评估前的认定,公然枉法裁判,将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照成本价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仅为407万元,还不到上述评估价格的十分之一。
据反映,两个公司均支持政府的合法拆迁,他们只是要求依法给予公平、合法、合理的补偿。这本是简单的拆迁问题,东丽区政府没有采取公平协商,依法给予评估补偿,竟采取违法暴力强拆手段,在依法诉讼过程中,又伪造证据、推脱责任,拒不给予合法合理赔偿;东丽区法院公然包庇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让东丽区政府逃脱法律制裁。在判决赔偿案件中,东丽区法院不顾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不顾法律的明确规定,公然枉法裁判!推翻自己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严重侵害了两个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反映情况的同时,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佐证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
对于该起违法强拆案件,至今没有追责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也没有到位。对于该事件,本栏目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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