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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案陷执行困境

2019-12-27 10:34:46 来源:  作者:
摘要: 官司打了好几年终于胜诉了,被非法占有的365万元却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事儿让谁心里也窝火。12月20日,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述说了他们的遭遇,并呼吁相关法院维护法

 

官司打了好几年终于胜诉了,被非法占有的365万元却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事儿让谁心里也窝火。12月20日,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述说了他们的遭遇,并呼吁相关法院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
这位负责人称,2012年11月,沧州市运河区的田金良借用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沧州天昕公司”)的资质承揽石家庄四药总部搬迁升级改造工程车间三项目(简称“石家庄四药”),以天昕公司名义与石家庄四药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田金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田金良与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金隅旭成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与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到了2015年3月份,双方因货款、工程款的事儿起了纠纷,后来沧州天昕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石家庄市高新区的李树华推上了被告席。
受理此案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沧州天昕公司与石家庄四药结算过程中,天昕公司将石家庄四药支付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李树华。李树华于2013年9月6日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混凝土材料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正)”;李树华于2014年1月份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收到商品混凝土款贰佰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整)”。
审理过程中,因李树华不认可天昕公司提供的署名为李树华的收条是其出具,法院根据李树华的申请,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收条上的签名及指纹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收条上的指纹印是李树华右手食指指纹印。
办案法官认为,李树华不能证明其已将收到天昕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代天昕公司支付了欠款,其继续占有该公司交付的款项缺乏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且已给该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金隅旭成公司在另外一起与天昕公司、田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中否认曾授权李树华代收混凝土款亦否认收到李树华转交的混凝土款,但经查阅金隅旭成公司提供的所收混凝土款银行承兑汇票发现,有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票号与天昕公司本案主张的向李树华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相同,共计1947278.44元,故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已交付给金隅旭成公司,不能认定为李树华的不当得利,应从560万元中扣减。
2018年6月26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01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天昕公司3652721.5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树华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5日,石家庄中院作出(2018)冀01民终1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的2018年12月12日,沧州天昕公司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树华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然而,李树华仍然不服,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院的判决。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19)冀民申15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树华的再审申请。
至此,此案终结。但是李树华并没有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沧州天昕公司多次到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催促执行事宜,始终未果。
2019年12月20日,沧州天昕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从石家庄中院终审判决后提出执行申请,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但不知何故,石家庄高新区法院迟迟不予动作,不知其中是否有包庇袒护的违纪违规行为?
“期间,我们曾向法院提出将被被执行人李树华列为失信黑名单,但该院置若罔闻,虽经我方再三询问进展,但法院却以李树华住院为由,不对他采取上失信黑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这让我们很难理解。”这位负责人说,据了解法院个别人与被执行人有过密交集,无故拖延时间,希望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不要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尽早亮剑,切实捍卫司法权威,加大执行力度,公平公正依法执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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