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均是普通职工,生一子小南,小南与小江登记结婚后,南先生与范女士从夫妻二人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给小南与小江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房屋 。小南与小江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小江要分割这套房屋。理由是接受父母公婆的赠与,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而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并出示小南借款条该款是购这套房屋。小南称购买这套房屋价值100万是借的父母的,小江也认可该房100万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出资购买房屋。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主张这套房屋应归其所有,这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以案说法
小江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笔者认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结合本案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南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小南一人出具,没有小江的签名,但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小南与小江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小江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小江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00万余元均系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出资,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对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南先生与范女士夫妻二人支付的100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小南与小江夫妻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小南与小江夫妻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二位长辈可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然后小南与小江夫妻二人离婚进行分割。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