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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

2019-09-21 22:41:45 来源: 原创 作者: 王雨
摘要:银行监管21160803王雨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行监管也变得日益重要。金融业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银行监管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和金

银行监管

21160803王雨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行监管也变得日益重要。金融业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银行监管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和金融危机的蔓延性,而且银行业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据此也就产生了九种类型的金融监管,针对各个方面尽可能地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
银行监管是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通过一般产业监管与金融业监管相对比,对于大多数产业( 如电信、电力、交通等 ) 而言 , 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与银行同属金融业的证券业监管在致力于提高市场效率之外, 还非常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然而, 银行业监管却非常特别 , 大部分措施并无助于提高效率, 其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有三点,第一是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这是由于多重均衡导致的脆弱性。在Diamond-Dybvig模型中,存在两个纳什均衡:一个是大家都提款;另一个是大家都不提款。当存款人预期银行挤兑要发生时,其最优行为是尽快赶到银行提取存款;当存款人预期挤兑不会发生时,就会将存款留在银行。上述均衡哪种将出现,取决于外部事件的干扰。因为任何导致“挤提”预期的事件均会诱发挤提产生,这就是所谓的个人的理性导致群体的非理性,所以,这种低效率均衡的可能性时时威胁着银行;其次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脆弱性。根据从众行为的经济分析:大家都不知情,第一人的决定会让别人觉得他知情,于是跟随,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就是金融市场上的“羊群行为”。2007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银行挤兑频繁发生。英国面临超过一个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大型银行挤兑。2007年9月,储蓄者冲向主要的房产贷款机构——诺森罗克银行取回现金。2008年9月,美国最大的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由于储户的大批流失而倒闭。同月,美联银行——当时美国第四大商业银行,由于大批客户提款而不得不紧急出售其资产。随着金融危机顶峰的到来,影子银行的隐形挤兑更加剧烈。2008年3月,回购的借出者和其他债权人停止向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公司贷款。当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逐步救济美国第二大商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时,挤兑才得以停止。2008年8月,一个类似的私人贷款的突然终止使得美国政府接管了房利美和房地美。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发生挤兑并导致破产,使金融危机达到顶峰。不久之后,雷曼兄弟公司的债务损失迫使一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跌破其面值,每股价值低于1美元。所有货币市场的共同基金承诺保持其价值的稳定,以至于他们的客户可以把基金股份视为银行存款。一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下跌使得其他基金也开始发生挤兑,从而削弱了美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是银行危机的扩散性,银行之间的相互关联和恐慌性情绪的蔓延。银行业本身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而且银行业的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银行的倒闭有可能引起多家银行或企业的倒闭。银行业本身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譬如存款人和银行之间、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信息的分布都是很不对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也是政府加强银行监管的重要理由。最后一个原因是银行危机会导致金融危机,进一步发展为经济危机。因此,要加强政府对银行体系的监管,从而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和银行的稳定运营。 
金融监管有以下九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政府安全网。政府安全网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险制度,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采取两种方法来处理破产,第一种方法是偿付法,即允许银行破产,限额10万元以内的存款会得到足额偿付;第二种方法是吸收与接管法,通过寻找愿意收购该银行且接管所有负债的合伙人,对银行予以重组,从而储户和其他债权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但与此同时,政府安全网还存在很多问题,如道德风险,即交易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动机。在安全网存在的情况下,储户和债权人知道,即使银行破产,自己也不会遭受损失,因此即使怀疑银行过度冒险,也不会提出存款,从而以市场力量对银行予以惩罚。因此,政府安全网之下的银行可能会冒更高的风险,因为即使银行经营失败,承担损失的也是纳税人。还有类似于“太大不能倒闭”这样的说法,即政府为最大的银行中未投保的大债权人的偿付提供担保,因而,储户和债权人都不会遭受任何损失,即使他们并没有被自动地赋予这种担保。它增强了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大储户没有动力监督银行,银行可能承受过高的风险,使得其更可能发生破产。
金融监管的第二种类型是对持有资产的限制。银行高风险资产的持有会带来高收益,但也有可能得不到偿付,这很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如果储户和债权人能够通过获取有关银行风险活动信息,轻而易举地监督银行,当他们发现该机构过度冒险时,就会提取存款,银行为了预防存款损失也会更可能减少风险活动。然而监督成本有限,所以银行面临十分严格的监管,不得持有普通股等风险资产。此外,监管体系还鼓励银行多元化,如限制特定种类贷款或者限制单个贷款人的贷款规模,从而降低风险。在次贷危机期间,政府安全网的范围有所拓展,监管体系可能会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持有的限制。
金融监管的第三种类型是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有两种形式一是杠杆比率,即银行资本与银行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化程度达到要求的银行的杠杆比率必须超过5%,二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至少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资产和表外业务被分为四个类别,其不同的权重反映了信用风险程度的差异。第一类的风险权重为零,包括准备金和政府证券等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的资产。第二类的风险权重为20%,包括银行同业存款。第三类的风险权重为50%,包括市政债券和住房抵押贷款。第四类的风险权重最高,为100%,包括消费者贷款和企业贷款。对表外业务的处理方式与此相似,通过规定一个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项目,并适用于相应的风险权重。
金融监管的第四种类型是及时整改行动。当银行资本下降到一个很低的水平,就减少了资本的缓冲能力,同时也会对加大银行的加大冒险倾向。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了及时整改行动的条款,即当银行陷入困境时,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尽早干预,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它把银行资本分为5个类别:资本充裕型;资本充足型;资本不足型;资本相当不充足型;资本严重不充足型。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要求第三类银行采取及时整改行动,例如要求它们提交资本补充计划,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及新设分支机构或新产品开发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如果银行资本率不足2%就要被归入第五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要关闭这些银行。
金融监管的第五种类型是注册与检查。世界各国都遵循市场准入原则,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种种限制条件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批,换言之,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的是批准制,而不像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实行的是登记制。通过注册,对新机构计划书的审查可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来掌管金融机构。监管者通过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可以监督金融机构是否遵守资本金要求和服从对其持有资产的限制,因而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银行监管者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评估基于以下六个方面: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市场风险敏感度。根据这些有关银行业务活动的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监管,如果银行的骆驼评级结果很低,监管者可以采取停业和整顿等正式措施来改变银行的行为。一旦银行被批准成立,就要定期提交报告,说明资产负债情况。银行还要接受监管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以确认其财务状况。为避免重复劳动,国民银行、美联储成员的州银行、投保的非会员银行协同工作,通常会认同另一方的检查结果。检查者有时还会突然造访,避免银行为应付检查而进行粉饰。
金融监管的第六种类型是风险管理评估。过去对金融机构的实地检查的重点主要是评估其资产负债表在某个时点上的质量,以及考察其是否遵守资本金要求和服从对其持有资产的限制。然而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能够轻而易举地迅速投下巨额赌注。在这种崭新的金融环境下,在某个时点上十分健康的金融机构会由于其交易失败在很短的时间内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因此,仅仅着眼于金融机构某个时点的评价并不能有效反映该银行在不远的将来是否会过度冒险。现在检查者更加关注的是评价银行控制风险的管理程序的健全性。
金融监管的第七种类型是信息披露要求。为了确保市场能够获取准确和充分的信息,监管者要求银行服从标准会计准则和披露一系列信息,以帮助市场评估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的质量和风险敞口的规模。《巴塞尔协议Ⅱ》对信息披露要求予以特别关注,要求银行就其信贷敞口、准备金规模和资本金水平披露更多信息,以强化市场纪律。旨在增加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也十分必要,它可以抑制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动机,改善金融市场上的信息质量,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使金融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将资本分配到最具有生产性用途的作用。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鼓励对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准确的审计,从而将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推向深入。
金融监管的第八种类型是消费者保护。在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有如下几种形式:要求所有贷款人(不仅仅是银行)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借款成本的信息,包括标准化的利率和贷款的总融资费用;要求债权人,特别是信用卡发行商提供有关其财务费用的评价方法,并要求迅速处理票据投诉事件;减少信用市场中的歧视现象;禁止贷款人拒绝向特定区域发放贷款。
金融监管的第九种类型是对竞争的限制。竞争的加剧会增强银行过度冒险的倾向。竞争所导致的盈利能力的削弱会迫使金融机构为了维持既有的利润水平而承担更大的风险。在美国历史上,曾采取了两种形式;对分支机构限制;禁止非银行机构通过从事银行业务与银行竞争。
在实际生活中,监管者要有效履行其职责十分困难,监管目标和监管行为也在做适当地调整。在不断变化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监管也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货币金融学
2. 沈坤荣、李莉.银行监管:防范危机还是促进发展?
3. 易纲、吴有昌.货币银行学
4. 斯蒂芬﹒G﹒切凯蒂、克米特﹒L﹒肖恩霍沃著,周凯等译.货币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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