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家媒体在釆访中、据当地众多牧民反映:我们是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嘎那嘎查牧民。住址:鄂温克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嘎那嘎查。因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下简
多家媒体在釆访中、据当地众多牧民反映:我们是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嘎那嘎查牧民。住址:鄂温克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哈日嘎那嘎查。
因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一直未履行《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的三项承诺,并且旗政府今年3月14日《再致牧民的一封信》中用词不妥,导致牧民与旗政府所签《鄂温克族自治旗已垦林地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协议书》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已垦林地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承诺书》并非自愿。故我们再次提起申请。
我们的诉求:
一、2020年哈日嘎那嘎查被强制退耕的12万亩耕地,要求旗政府按照每亩退耕还草850元进行补助。
依据:《财农〔2015〕258》号文件中第二项第三条提到的“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和关于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政府网于2022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以垦林地退耕还林还草的提案”复文》中提到的“经积极沟通协调,财政部门将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由每亩680元提高到了每亩850元。”
二、要求旗政府按照《息诉罢访承诺书》上提到的“就以上问题经相关单位进行政策解释,针对目前退耕区域,旗政府研究决定:1.对符合条件的区域优先考虑退耕生活补贴,落实植被恢复政策,打造全旗畜牧业、草原产业示范基地。”给出具体落实时间和项目。
三、《息诉罢访承诺书》中提到的2020年撂荒的3.5万亩耕地,是因旗政府一刀切导致的当年这些牧民没有此项出租耕地的收入,故旗政府应该按照2020年出租每亩耕地100元价格,对牧民进行2020年的经济损失带来的补偿。
四、关于《息诉罢访书》中提到的关于满达等6户一地两证的问题。1998年牧民就有了这片区域的草原证,2000年后才开发的维纳河自然保护区,2000年至今维纳河自然保护区多次划分施业区方位图。造成了这种一地两证的局面,按照时间顺序,这些草场土地属于牧民。所以自然保护区中占用牧民的土地应当归还牧民,并且补偿牧民这些年来的经济损失。
五、望旗政府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给我们实施落实退耕还草项目。2021年4月21日开始,哈日嘎那嘎查委员会写的《关于退耕还草项目选择调查申报表上报》(锡东哈嘎字〔2021〕1号)申请,和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写的《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哈日嘎那嘎查申请退耕还草项目的请示》(锡东政字〔2021〕40号)申请及〔关于《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哈日嘎那嘎查申请退耕还草项目的请示》的合法性说明〕,至今旗政府都未在《请示建议类文件联审单》给予任何回复。
六、因为个人申请《锡尼河东苏木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一次性告知单》第二项“办理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牧民住宅办理草原手续1.按标准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提供农牧部门的意见的原件; 3.涉及补偿的提供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符合2020年16号文件, 4.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是否占用红线的文件,林草部门是否占用保护区和基本草原文件, 是否占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5.有未批先占违法行为的,按整改处置工作办公室出具相关资料6.嘎查苏木出的权属证明中明确写明是不是建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草场上(符草原证复印件,没发草原证或丢失的写清楚)。若建在集体的草场上建的,需要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明确是否无偿提供和到期后的处置)7.提供区域坐标 8.农牧民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非常麻烦。
所以请旗林业草原局、旗自然资源局和旗政府三个部门联合,以书面形式回复《哈日嘎那嘎查关于申请办理产业基地的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申请》(哈嘎字〔06〕号)的申请并通过。
7、 望旗政府废止因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再致全旗牧民的一封信》后,牧民被迫与旗政府签署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已垦林地草原生态修复工作承诺书》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已垦林地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协议书》及《锡尼河东苏木已垦林地草原生态修复报告书》、《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送达回证》。通过在中央第八巡查组的上访,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中,可以明确我们哈日嘎那嘎查十二万亩耕地属于退耕还草项目,与旗政府先在提出的草原修复生态无关。
8、 鄂温克旗一地两证问题严重,所以国家土地三调落实前请改正错误。(附件中17至22是关于一地两证的文件)
9、 哈日嘎那嘎查牧民旦巴仁钦的0569D号打草场,维纳河林场从1998年到2020年以防火道的名义一直开垦、租赁、种植农作物占用。所以应当赔偿牧民损失。(附件中23至30是关于此项的文件)
10、 外来人员的牲畜过界糟蹋别人的草场,多次反映地方有关部门不解决问题。
依据: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政府网于2022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以垦林地退耕还林还草的提案”复文》中提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各地可充分利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优势林草产业,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申请人:哈日嘎那嘎查被强制退耕牧民代表、电话:15104939341】
附件:1.《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2.《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
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林业厅 农牧业厅等四部门关于请上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9年建设任务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的通知》内发改西开字〔2018〕83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已退耕森林草原退耕工作有关意见的复函》发改办农经〔2020〕308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的请示》内政报〔2019〕36号
6.《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呼伦贝尔市大兴安岭及周边地区已垦林地草原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林草办函〔2020〕70号
7.《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
9.《息诉罢访承诺书》复印件
10.《“关于支持内蒙古大兴安岭地区已垦林地退耕还林还草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1562号(资源环境类107号))》文件的复印件
11.《财农〔2015〕258号》文件的复印件
12.《关于退耕还草项目选择调查申报表上报》(锡东哈嘎字〔2021〕1号)复印件
13.《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哈日嘎那嘎查申请退耕还草项目的请示》(锡东政字〔2021〕40号)复印件
14.《请示建议类文件联审单》复印件
15.《哈日嘎那嘎查关于申请办理产业基地的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申请》(哈嘎字〔06〕号)复印件
16.〔关于《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哈日嘎那嘎查申请退耕还草项目的请示》的合法性说明〕的复印件
17.〔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一地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函〕
18.《鄂温克自治旗“一地两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19.《关于锡尼河东苏木8个嘎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维纳河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和建议》
20.《关于对鄂温克旗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12018号建议的答复》
21.《关于对鄂温克旗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13012号建议的答复》
22.《授权委托书》
23.《权属证明》
2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鄂复不字〔2001〕3号
25.《鄂温克旗基本草原调整情况图》
26.《锡尼河东苏木各嘎查对嘎查管辖范围内的耕地退耕地草牧场指认授权工作的意见》
27.《关于调用我苏木哈日嘎那嘎查0569D号打草场二调数据的函》
28.《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鄂林草字〔2020〕135号
29.《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文件》鄂自然资字〔2021〕107号
30.《国家信访局》访转蒙字〔2006〕444号
31.《关于满洲里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媒体已将此问题上报到国家相关部委、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纪委、各级部委极为重视、已派专人调查、媒体将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