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北京天益华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姚元杰,被黑龙江双鸭山集贤县警方逮捕,逮捕理由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事实上,姚元杰的种子是购买的种子是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SBS903的种子,也是市面上产量最好的甜玉米种子,姚元杰将该批种子用于种植和回收,免费将种子提供给内蒙承包商并签订合约回收。 但是,该批甜玉米甜玉米种子并未真正种植在内蒙,而是被调包之后偷偷卖给黑龙江麦斯弗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麦斯弗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买通当地有关部门人员,并且出具了一份绝产报告,目的是向北京天益华成农业科技背后的大股东安徽国企以及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索赔高达3000万人民币的巨额赔偿。集贤县当地有关部门在明知是冤案的情况下,并且在已经有证据证明姚元杰清白的情况下,隐藏证据,仍旧判决姚元杰8年有期徒刑,同时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力。
案例分析]
事发原因:
马微,黑龙江麦斯弗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在没有进行任何试种的情况下,贸然购入9000斤甜玉米种子,贸然种植452公顷的土地,期间并没有对甜玉米种植进行任何技术指导,在甜玉米收获的时候,发现自己并不具备收获和运输的能力,因为甜玉米是水果玉米,不同于普通玉米,不能够进行长时间储存,马微采收的600吨甜玉米送到森宝公司出现玉米苞叶溃烂、籽粒发霉,致使森宝公司拒收麦斯弗德的甜玉米,并解除了收购合同。此种行为完全是麦斯弗德公司操作不当所致,收获后未能及时送往加工厂,与种子没有任何关系。甜玉米鲜穗收后堆放,因呼吸释放大量热量,使堆内温度达30多度,细菌繁殖很快,导致苞叶溃烂,籽粒霉变。按国外甜玉米加工要求,最好能在采收后 4 小时内加工完成,这样才能保证产品质量。所以,甜玉米应该 种在离加工厂比较近的地方,采收后能及时送往加工厂。
圈套的开始:
马微,联合其老公(集贤县招商局副局长),涉嫌买通有关部门,不按照法律正规流程,随意出具一份田间鉴定报告,该田间鉴定报告,严重违反事实,将452公顷的甜玉米全部视为绝产,并且将绝产原因全部归咎于种子,为了巨额索赔铺路。
黑龙江集贤县有关部门在明知有两种包装的情况下,经过多人转手偷卖,并且换过包装的情况下,仅仅是根据证言(并且多次修改证人证言),强硬判断马微的种子来源于姚元杰,并且在已经查清种子来源是来自于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SBS903的种子的情况下,强行重判姚元杰8年3个月。集贤县法院在明知姚元杰并没有销售任何种子的情况下(因为其是自己在内蒙种植并且回收),判处30万的罚金和1000多万的赔偿,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是涉嫌勾结以马微为首的地方黑恶势力,为了敲诈国有企业的赔偿而让替罪羊含冤入狱的背后推手。
多次违规:
集贤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多次违规,列举如下:
1. 《种子法》规定,对于是否是假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损失等问题,都必须由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或组织进行,而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资质,无权对种子进行对种子质量、损失及其因果关系等作出鉴定。本案中,黑龙江求实公司指派了三位与玉米育种、栽培管理无关的“专家”,进行了“农作物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做出了违背事实的绝产报告,涉嫌行贿受贿。
2 . 集贤县警方在2021年到2022年11月之间,已经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链,即原告马微的种子来源是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正规生产的SBS903种子。但是其在2022年11月22日,在姚元杰的律师的要求下,对扣留的种子做了与SBS903的对比,结果显示,该批种子并非SBS903,这份鉴定报告将破坏整个证据链,并且直接证明,马微的种子并非来源于姚元杰,而是经过自己或者中间人的调包,但是,集贤县有关部门选择将此份证据隐瞒,并且强行定罪,在2023年3月13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姚元杰的律师拿出此份证据,检察院拒绝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在2022年有关部门还在内蒙侦查的时候,案件事实并没有查清楚,集贤县警方向集贤县检察官负责该案件的魏检察官申请延期侦查,但是魏检察官并没有同意,而是执意将该卷宗移交法院,但是警方仍旧偷偷在侦查,并将卷宗偷偷补交给法院,程序严重违规。
4. 2022年底,在法院已经将该案移交法院的情况下,仍旧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不允许当事人发言,并且在听证会前,不给被告姚元杰会见律师的机会,强硬让值班律师威胁以加重5年刑期为理由,胁迫其签下认罪认罚书。
5.在2022年11月一审判决之后,有关检查部门多次威胁姚元杰,阻止其上诉,并且告知姚元杰,如果上诉,必将抗诉,会加重刑期,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严重危害被告的合法权利。
6. 集贤县有关部门制作的辨认笔录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杨海波、郑喜峰的辨认包装照片中,第一张和第二张明显是同一包装袋,只是标签摆放的位置不同,第三张和第三张中也是将标签从白色纸袋放到了黄色纸袋上,辨认物品明显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不少于五件。姚元杰的现场辨认照片中,虽然同类物品在五个以上,但除了姚元杰指认的包装袋外,其他包装袋全都没有标签,不符合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的规定,可以说暗示和倾向性非常明显,而且姚元杰签字的现场辨认日期是2021年10月19日,姚元杰和张成香辨认笔录上显示通过视频的时间是2022年1月20日,两者显示不是同一次辨认,辨认笔录却没有任何能够显示现场辨认情况的照片予以佐证,程序不合法。
7.集贤县有关部门认可的鉴定意见书采用的鉴定方法存在严重问题,做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与案卷中的其他证据严重矛盾。“绝产报告”和“种子来源”矛盾,“种子来源”和“种子DNA比对报告”矛盾,姚元杰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但合议庭没有准许,该案件根本事实不清,并且集贤县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故意隐瞒真相,徇私枉法。
8. 马微的种植户郑喜丰,杨海波都愿意出庭为姚元杰作证,事实上并没有绝产,而且有正常收入,所谓损失,实际上是由于马微无运输能力加上相关工作人员在鉴定的时候正值甜玉米黄金收获期,耽误了几天,导致后面的购买方故意压价造成的,姚元杰的辩护人申请让真正的农户出庭的时候,遭到法官拒绝,不公平审判。
9. 2023年3月13日,二审开庭的当日,出庭的田间鉴定人员收取姚元杰方服务费之后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包含基础问题职称和从业时间,姚元杰的辩护人找的专家也被拒绝出庭,同时拒绝对姚元杰有利的一切证人出庭,同时对姚元杰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检察院拒绝质证,从流程到内容均有涉嫌违规违法。一粒露珠虽小,但是折射的是整个中国司法的光辉,希望能相关领导能够给予关注。
总结:
此案受害人姚元杰是中国甜玉米行业的专家,也是农业大学毕业的高材生,更是国内首批农艺师,被集贤县警方当作了替罪羊,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为罪名,企图向国有企业获取天价赔偿款,事实上原告马微并无任何损失,但是通过行贿集贤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而企图敲诈勒索国有企业,在这过程中,姚元杰受冤入狱,被重判,在严肃整顿司法腐败的今天,黑龙江集贤县有关部门居然能够隐瞒证据,涉嫌徇私枉法罪,知法犯法,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请求依法查处集贤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贤县公安部门王XX,检察部门魏XX作为当地黑恶势力马微的保护伞,明知被告姚元杰是清白并且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袒护施害方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现将本案情况如实反映,希望社会各界能关注此案,明察秋毫,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