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从四川梓潼公安交警大队获悉, 2019年10月30日20时54分,改大队在县城临江路进行夜检时,查获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12月24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董某某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梓潼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