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聚焦民生 > 民生

被指违反医德致病人死亡 家属陈述诉求遭威胁

2019-10-18 10:08:01 来源:  作者:
摘要: 众所周知,敬畏生命、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天职。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对患者负责,医疗行为认真规范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但在一些地方,个别医务工作者有违

 众所周知,敬畏生命、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天职。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对患者负责,医疗行为认真规范是对医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但在一些地方,个别医务工作者有违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患者的正当权益,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医院的两位医生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致使我丈夫贾新业死亡。我向院长反映情况,涉事医生不仅没有表示歉意,反而对我出言威胁。”10月11日,家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杨谈乡某村的张晓霞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2016年3月27日,因结缔组织病、血小板减少症、低蛋白血症、肝功能损害、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包积液等疾病,我丈夫贾新业(45岁)入住临汾市人民医院,主治医生为风湿免疫病区副主任医师史某媛(女,约50岁)。

      

    住院期间,3月29日,史某媛要求我到临汾市尧都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检测贾新业的血清。4月6日,又要求我到竹林大药店平阳药店购买复方磺胺甲恶唑片和胰岛素。经史某媛的治疗,贾新业的病情未见好转。

      

    鉴于上述情况,4月20日,我强烈要求转院治疗。史某媛要求我购买甲波尼龙片、硫酸羟氯喹片、骨化三醇软胶囊、伊曲康唑胶囊碳酸钙胶囊等药品后,转院治疗。4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我和贾新业在临汾市人民医院继续检查拍CT。当天17时左右,在服用主治医师史某媛的药品后,18时25分,贾新业开始口吐鲜血,咳嗽不止。随即再到临汾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主治医生为崔某廷(男,约45岁)。在抢救期间,崔某廷只是一味地安排输液,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看到贾新业吐血不止后,我要求主治医师崔某廷尽快采取抢救措施,但是崔某廷依然不顾贾新业的死活,置之不理,漠不关心。

      

    直到第二天中午14时左右,贾新业的病情仍在加剧,崔某廷才急忙要求我转院抢救。他说“门外有救护车,你联系一下”,我在急诊科门口联系救护车,急忙转院到山西省医学科学院。转院期间,救护车上仅有一名医生,未有护士陪同,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当我和贾新业赶到山西医学科学院时,急诊科的医生说:如果再早20分钟,命可能保住。事后,我得知救护车是私人的,因贾新业错过宝贵的时间,才发生死亡的后果。因史某媛和崔某廷有违职业道德,只顾经济利益,不管病人死活,才导致贾新业失去宝贵的抢救时间,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综上所述,作为职业医师,史某媛和崔某廷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和执业医师的规定,应为贾新业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据此法律规定,我要求临汾市人民医院依法追究史某媛和崔某廷的责任,并依法承担贾新业死亡的民事责任。9月8日,我把相关材料送给该医院的院长,反映情况,陈述诉求。9月11日,史某媛用办公室电话给我打电话,不仅没有表示歉意,反而对我出言威胁。无奈之下,只能寻求上级领导帮我主持正义,讨回公道。(山西省临汾 张晓霞)

来源:医疗资讯快报

热门推荐
资讯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