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剑 赵彦
“真没想到,借出去的100万元钱被骗了!”近来,河北省隆化县的张海森心里特别烦躁,见人就说怎么能把这辛辛苦苦的血汗钱要回来,“我奔波三年了,却处处碰壁。”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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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涉嫌虚构事实骗借巨额资金
2016年初,张海森与翁某军因事相识。
“当时我去当地某盛房地产公司准备买房,而同籍的翁某军正在该房地产公司倒腾房产商铺生意,一来二去,俩人便有了接触认识。”张海森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说。
2016年5月初,翁某军突然向张海森提出借款。
“翁某军说他有个项目要投入周转100万元,故向我借款急用。我当时很感唐突,但翁某军进一步跟我说他曾在隆化县公安局、检察院当过主要领导,现已退休,其子女现也在市公安机关工作,保证不出问题,并且愿用其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借款只借五六个月即予归还本息。”张海森说,“我后来一了解,翁某军及其子女的工作情况是事实。”
2016年5月9日,翁某军与张海森签订了《借款协议书》。
《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翁某军)向甲方(张海森)借人民币100万元,乙方同意用名下某小区的底商(房号为S2-8号,面积151.6平方米)作为抵押,在乙方占用甲方资金期间,乙方不准转卖。如果乙方用以上底商(S2-8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60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计算,甲方应予承认。
对于借款期限,在签署借款合同时翁某军却提出了借用一年,即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翁某军并承诺约定借款利息为4分,利息按月支付。
借款合同签完当日,张海森按约就将100万元全部打入了翁某军的账户。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借款一年期限届满,翁某军总共只给了张海森12万元的利息,就既不还本也不付息了。
“我多次催要,翁某军态度却很强硬,就说没钱还。为此我就想按借款合约找翁某军协商抵押底商作价还款的事,但谁知又更离谱的是,翁某军用于借款抵押的S2-8号商铺,已经某盛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将其出售给第三人任某鹏了,且经调查发现,翁某军在借款时向我提供出示的所谓购房收据原来也不是其本人而是虚构的。”张海森又惊又怒,他认为,“翁某军通过虚构投资周转急需资金和房屋事实欺骗自己借款,并且占有他人巨额资金后又拒不积极筹款偿还,抵押物被灭失转移,这是彻头彻尾涉嫌恶意诈骗的行为。”
无奈的张海森,随后向隆化县、承德市警方报案。
两难:刑案未立案,民诉案又悬搁
2018年2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了张海森的控告一案。
后经审查,承德市公安局认为张海森控告翁某军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了承公(经)不立字(2018)000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按照《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的权利,我提起复议,立即将复议申请书亲自递交给了承德市公安局法制科(一位女民警接收的)。几天后,我接到了市局民警关于复议维持,仍旧不予立案的电话通知回复。”张海森介绍,“后来我就去省公安厅反映涉骗情况时,翁某军的儿子给我打电话,他让我回隆化并解决借款的事情。但我回到了隆化,几天都没见到他和他的父亲翁某军,后再联系他几次,他表示他父亲的事情他也管不了了。”
“控告和受理很蹊跷,当时我控告了很长时间都难以立案。我先向隆化县公安局报案,没有得到明确受理后,就多次向110打电话,陈述事因,最后110接警人员让我直接上承德市公安局报案。”张海森说,“也许是我不太懂法,经过那么长时间,难道控告翁某军其利用影响力和虚构手段骗占他人钱财不还,涉嫌合同诈骗不对吗?怎么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呢?”
据了解,隆化县公安局当时未予受理,是为了避嫌,因为翁某军曾在隆化县公安局等主要领导岗位上任职工作过很多年。张海森也考虑到这一因素,提出了回避请求。
经过了一番波折,由于刑事控告不予立案,张海森便想通过民事诉讼要回出借资金。2018年5月18日,隆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海森的诉讼,并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被告翁某军辩称,原告张海森所述的2016年5月9日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其已将该100万元转让给了某盛房地产公司老总付某湖了(注:原、被告诉讼时,付某湖因开发建设欠债无力支付而被抓)。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海森两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翁某军账户转款100万元,被告翁某军亦应当依法、依约履行返还借款100万元及给付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所述第三人付某湖同意代被告返还欠张海森的借款及利息,并书写了“借到张某林人民币120万元”的借条一张、欠条一张。因该借条的出借人写的是“张某林”,被告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借条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关联性,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将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转给付某湖,且被告亦未收回写给原告的借条,故被告关于债务转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7月19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翁某军返还张海森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6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翁某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3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应追加付某湖参加诉讼,以查明涉案债务承担主体,故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本案发回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4月初,隆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本案,但至今一直没有判决结果。
“翁某军在隆化及承德市的势力以及影响力很大,他一直办酒厂又通过多方关系搞房地产开发,不但与某盛房地产公司有甚密的经济交葛,而且同样占用着我们的巨额资金未还的情形很多,我们都被拖得在着急呢。”当地的吴总、李总(化名)等人反映,“一般人要告赢很难。像这样利用影响力和手法而被指如此吸财的事,能得到有关部门公正处理吗?”
“被骗借走的100万元,三年多了,不但没偿还我一分钱本金,而且连借款的抵押房也被蓄意转卖了!”张海森摊着双手说,“制造‘借款’的表象背后到底隐藏着一桩怎样的涉财利益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