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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开封市中级法院、尉氏县法院枉法裁判

2022-09-25 14:10:13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河南民企遭遇8年13次“翻烧饼”式判案苦不堪言——实名举报开封市中级法院、尉氏县法院枉法裁判。河南民企遭遇8年13次“翻烧饼”式判案苦

 

河南民企遭遇813次“翻烧饼”式判案苦不堪言——实名举报开封市中级法院、尉氏县法院枉法裁判。

河南民企遭遇813次“翻烧饼”式判案苦不堪言怎么回事?为您提供河南民企遭遇813次“翻烧饼”式判案苦不堪言事件。我是兰考蓝丰浮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柘英,身份证号码:410304196105151522,电话号码:13303829101

兰考县蓝丰浮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公司)的企业,与一名叫李某博的自然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合同主要内容约定李某博分两次付清全部转让款,如李某博逾期付款,蓝丰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收回经营权,李某博已付款项不再退还。但是,李某博支付了第一次的转让款后,在第二次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违约后,至今拖欠的股权转让款仍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终止协议并收回经营权。但是,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开封市中级法院将“口头约定”的所谓证据当成新的证据,认为违约方没有违约,导致这起简单的民事诉讼一波三折,历经6年马拉松诉讼,原被告双方至今仍然在诉讼的道路上艰难探索。民事诉讼中书证与言词证据发生碰撞后,究竟谁的证据效力大?开封市中级法院重视言词证据忽视书证究竟依据何在?2013412日,蓝丰公司与李某博签订了《浮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蓝丰公司将公司63%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博,转让价格为1400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付600万元,第二次应于2014228日付800万元,双方按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营运收益。同时约定“如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可收回该公司经营权,乙方已付款项不再退还。”,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博不但拿走了经营权,至今仍有大部分转让款未按协议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蓝丰公司向兰考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蓝丰公司与李某博于2013412日签订的《浮桥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公司的经营权交付给蓝丰公司。李某博上诉至开封市中级法院,该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兰考县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事实,再次作出了同样的判决结果,李渊博再次上诉至开封市中级法院。开封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重点认为,蓝丰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这样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因为李某博提供了与蓝丰公司法人的亲属等人的谈话录音,用于证明蓝丰公司比例变更及存在股权转让款欠条,和公司收入分账清经营分红情况。对此录音证据开封市中级法院予以采信,却对蓝丰公司提供的书证等重要忽视不提,然后撤销了兰考县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李某博于该判决生效后向蓝丰公司支付公司分红款50.274万元。那么,一人独资公司是否就是开封市中级法院所认定的是家族企业吗?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人公司既然是公司,就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处理,但在开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上,先是将一人公司与家族企业混同,然后重言词证据而忽视书证,认为他人有权代表蓝丰公司行使权利。对此,河南省高院指出:蓝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人无权代表蓝丰公司行使任何权利。对开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适当履行则应根据2013412日《浮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李某博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蓝丰公司已同意延期支付。即使600万元借条存在,李某博拖欠股权转让款长达几年没有支付蓝丰公司同样也构成违约,蓝丰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张解除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因此指令开封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封市中级法院又将案件发回到兰考县法院重审,兰考县法院于20208月下达民事判决书,李某博于判决生效15日内将公司经营权交付给蓝丰公司。为何一起简单和清晰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历经六年时间“翻烧饼”和“马拉松”式的诉讼,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其中经历了三次一审,四次二审,一次改判,一次再审,三次发回兰考法院重审,并且,河南省高院201810月指令开封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后,开封市中级法院竟能拖延时间长达近两年,直到20204月才将该案发回重审。蓝丰公司对此疲惫不堪,深谙其中内幕并认为,开封市中级法院如此拖延和“翻烧饼”式审判不但形成诉累,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其症结都出在了开封市中级法院法官杨某蒨、王某奎及其幕后人身上,其背后存在明显的人为枉法,被恶意拖延诉讼,是在李某博未能合法取得蓝丰公司股权却实际掌控公司实际收益而谋利益。2021年令人不解的是,一直公正审理此案的兰考法院却被莫名申请回避,并被迫配合向开封中院申请该案移送管辖,2021325日开封中院毫无法定事由指定尉氏法院审理,迈开了枉法裁判新阶段的第一步。而尉氏法院对仅诉请解除民事合同的诉请,不但违法受理反诉诉请,而且还违法强行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在一审判决中完全不顾客观事实替李渊博进行各种辩解,甚至达到了狡辩的程度,徇私枉法一面了然,充当了李渊博的代言人,按照李渊博(负案在逃犯,一直未到庭)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枉法推进诉讼进程和裁判。为了拿回自己公司的经营权,无数次的应诉、复印材料、收通知、上法庭,在开封市中级法院的“导演”下,早已经“苦不堪言”的蓝丰公司质问开封市中级法院,究竟是法官把手中的职权,当成经营牟取私利的工具,还是没有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多次重审肯定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813次“翻烧饼”的诉讼何时才能终结?如何才能保障司法的权威?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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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今历年诉讼历程清单

1201412月提出解除合同之诉。

22016320日兰考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

32016812日开封中院作出(2016)02民终字153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42017610日兰考法院作出(2016)0225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

520171128日开封中院作出(2017)02民终2606号民事判决书;

6、省高院于2018730日作出(2018)豫民申369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开封中院重审;

72020426日开封中院作出(2018)02民终38号民事裁决书,第二次发回重审;

82020810日兰考法院作出(2020)022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

92021316日开封中院作出(2020)豫02民终3808号民事裁决书,第三次发回重审。

102021323日兰考法院立案后,开封中院于2021325日作出(2020)豫02民辖10号民事裁决书,指定尉氏法院管辖。

11、该案在尉氏法院审理中,2021929日尉氏法院作出(2021)豫0223民初2429号民事裁定书,违法查封我公司帐户,帮助李渊博拖延诉讼,侵占公司资产。

12、122022328日尉氏法院作出(2021)豫022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

 

13、132022620日开封中院作出(2022)豫02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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