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新闻资讯

广东海丰,谁为“南湖新居”站台背书?

2023-07-04 17:38:01 来源: 中新社 作者: 张文章
摘要: (本网:记者|张文章 汕尾讯)连日来,互联网上关于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舆情愈演愈烈。记者也两度实地踏访追踪,“南湖新居”存在一些问题依然如旧。广东海

 (本网:记者|张文章 汕尾讯)连日来,互联网上关于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舆情愈演愈烈。记者也两度实地踏访追踪,“南湖新居”存在一些问题依然如旧。

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是哪班? 文案己在附城镇府工作群传开

本网5月21日曾报道,南湖新居楼盘从开建至竣工因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相关部门也未为其设立合法水电户。但匪夷所思的是,目前该楼盘不但存在土地和房产权属问题,然竟有人私下为其供给电力和接通自来水。通水、通电疑似从毗邻“永某达”花园电箱敷设,是否合法值得商磋。

首先比较诡异的是,《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是哪班?》在本网报道后,很快就在附城镇政府工作群及社会各界广泛传开,但不想地方相关部门至今未有回应。这是有何背景?

记者再度实地踏访发现,“南湖新居”楼盘存在的问题依然如旧。但诡异的是,贴在该楼盘的公开售卖号码已不存在。这些明人一看很是“合法”的楼盘,缘何被披露后将售卖号码撕掉?这暨不是劳民伤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而爆料人向记者表示,该楼盘土地性质原是海丰县附城镇南湖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二组、笫三组、第四小组集体农耕地,面积2000平方米,原拟作为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大楼建设用地。但南湖社区迄今未对该宗土地折兑金钱补偿或置换土地给村民,而开发商也没取得任何相关手续,这也让村民很是不满。

有居民向记者证实,去年其买了该楼盘简装房一套,约110平方米以人民币43万元的价位购得,提有南湖社区村委《监证书》(俗称:草契房)这些证书恐怕就不合法,现存有很多套房待售卖。

几位谢姓爆料人也向记者陈述认为:“南湖社区也不是适格对象参与发售无产权房地产,更不具备出具如此房产权属“监证书”。更何况该楼盘因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而开发商至今也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证。

如此种种,骇人听闻。只是地方相关部门却至今未有回应。是否涉及监管失渎职和瞒报?

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么大面积的“三无”违法建筑楼盘是瞒不住的。只有心照不宣的利益冲突,绝对没有瞒天过海的隐瞒技术手段。海丰县此次事件冲上舆情焦点,留给公众诸多疑问。当然,当地相关部门是否及时介入调查,还是选择性沉默?本网也密切关注。(编辑:曾广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