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女士与师先生于2010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22年3月,师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多年,李女士遂向师先生索要钱财。随后,杨女士发现丈夫师先生于2022年3月20日向李女士转款3万元,用以了断他们的不正当关系。杨女士十分生气,杨女士找李女士追要所收款项3万元,李女士称所收款项3万元是师先生赠与她的。师先生赠与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有效?
以案说法
杨女士在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留言”现根据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据此,李女士应返还杨女士3万元及利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并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师先生在其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赠与李女士财产,所赠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行为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