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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呐喊 ——陕西眉县执法乱象记

2020-12-04 14:22:05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摘要: 本报记者陕西眉县讯: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到要保护好民营企业,并出台了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2日,中央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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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陕西眉县讯:近年来,国家多次提到要保护好民营企业,并出台了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2日,中央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保护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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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杜海峰的反映材料

依法治国、法制先行,但令人惊讶的是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安局滥用职权,网罗罪名将企业家杜海峰非法羁押,并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重侵害了企业家杜海峰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该企业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限于两难的境地。

2020年6月26日,杜海峰因与秦东魁存在民事争议,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东魁偿还2018年因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秦东魁曾通过其妻子苏亚利持有该公司股权)旗下项目开发而产生的款项。本应是民事主体存在的财产争议,理应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而解决,但眉县公安局充当秦东魁的保护伞,通过刑事干预民事的方式,于2020年9月10日9时,将杜海峰以涉嫌诈骗罪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九棵树派出所,次日凌晨1时将杜海峰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眉县看守所。但杜海峰依法起诉要求还款的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争议的合法解决方式,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违反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毫无任何关系。杜海峰从未通过欺诈行为使秦东魁、苏亚利在错误认识下处分财产并遭到财产损失,其与秦东魁、苏亚利存在的争议系民事纠纷,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受理范围。

而后,眉县公安于2020年10月9日向眉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令人诧异的是,5日之后,其向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批捕申请,同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此举更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符合逮捕条件才能作出的强制措施,眉县人民检察院既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也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补充侦查的决定,眉县公安局此举完全是为了实现秦东魁个人的恶意目的选择限制杜海峰的人身自由。

2020年11月11日,眉县人民检察院赵敏卓及眉县公安局王海科队长前往杜海峰监视住所,告知其因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被申请逮捕,并询问杜海峰意见。而在整个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从未向杜海峰告知侦查案由的变更,眉县公安局承办人员对该事实避而不谈,同时也未就此次提请批捕案由的相关事实予以讯问,眉县公安局重新申请批捕的目的显然仍是为了充当秦东魁的保护伞,为实现其不法目的提供筹码。

眉县公安局错把执法权当成自己的"特权",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违反党纪党规。不仅侵害了杜海峰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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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售房处员工被打图片

2020年8月22日上午,秦东魁指使其妻子苏亚利召集社会闲杂人员30余人,公然抢夺霸占了胜晨公司在太白山的棕榈泉售楼处和公司办公区,抢夺胜晨公司的公章文件,并强行驱逐、殴打公司人员,造成公司两名员工受伤并送至医院(有相关影像材料证明)并报警110。后续仍有10余名社会闲杂人员多次来封锁胜晨公司大门,并与公司员工发生肢体冲突,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妄图用非法手段逼迫公司就范,达到其抢占公司的目的。然而眉县公安机关至今未对相关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公司上下仍人心惶惶,无法正常运营。种种迹象表明秦东魁通过妻子苏亚利持有胜晨公司的股权,以公司法为依据,秦东魁、苏亚利、杜海峰为公司合伙人,杜海峰并不存在诈骗、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行为,更不能动用公安力量插手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秦东魁欠公司钱款在先,经济纠纷应该有人民法院去裁判解决,不能以黑养黑,用国家的政法力量充当保护伞。国家扫黑除恶以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难道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公安局是在国家的监察的真空地带吗?

朗朗乾坤,关注企业家生存的两难境地,企业在呐喊、媒体在关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执法乱象的情况,应该得到根本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宝鸡胜晨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杜海峰恳请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三级纪委、监察委对上述情况予以重视和监督,秉公执法,尽快对眉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进行纪检监察,尊重事实,依法办案,敦促眉县公安局立即释放杜海峰,以正风气,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报本网将对此新闻持续予以曝光报道!

媒体相关链接:

最高院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

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

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ervs.nl/f/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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