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新闻网讯(程路平)四川省富顺两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一女子明知该两名男子出售的物品为赃物而予以收购。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程一在富顺某足浴楼下,盗窃了赵某车里的一件53度飞天茅台酒、三件53度青花郎、一条中粗中华烟,后到富顺黄桷树将盗窃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二。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格为28560元。
2019年4月19日23时,被告人李三在富顺北京联华超市门口,盗窃了杨某车里的两瓶38度泸州老窖特曲,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二。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300元。
2019年5月2日23时,被告人李三伙同程一在富顺两校对面的自贡银行门口,盗窃了雷某车里的一瓶52度的五粮液、一条大重九香烟、两瓶拉兹-柯兰纳兹红酒、日元2000元,后到富顺黄桷树将盗窃的烟酒以800元的价格、2000元日元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二。经鉴定被盗的香烟和酒的价格为2920元。(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