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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一村书记被控敲诈勒索非法采矿 案件上诉二审

2019-12-15 16:51:09 来源:  作者:
摘要: 原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官山村委会主任孙广忠被指控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孙广忠提起上诉,12月10日,滁州

 原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官山村委会主任孙广忠被指控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被明光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孙广忠提起上诉,12月10日,滁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当庭未宣判。

       据明光市法院(2019)皖118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孙广忠系原明光市涧溪镇官山村党总支书记、官山村委会主任,明光市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提起公诉,指控孙广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

                

       据判决书中显示,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初,孙广忠从明光市涧溪镇九塘村村委会承包九塘村大山山顶荒地用于种植,并由九塘村修建一条上山道路,道路通过大山矿业矿区直达山顶孙广忠的承包地。2011年8月的一天,大山矿业开采负责人杨某向孙广忠提出欲开采上山道路下的矿产,同时在不影响孙广忠上山种植的情况下为其再修一条上山路,孙广忠当即表示同意。随后杨某安排施工修路,期间,孙广忠发现原上山道路下有大量质量较好的凹凸棒矿土资源,遂产生敲诈杨某钱财的念头,孙广忠判定杨某系非法开采,遂以举报杨某非法采矿为由,向杨某索要大量钱财,杨某被迫答应支付给孙广忠60万元。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初,杨某分两次共支付给孙广忠人民币30万元,其中65000元系孙广忠妹夫王某帮助杨某修路期间的挖机费用,孙广忠非法获得235000元,剩余30万元,因杨某没有继续开采,尚未支付。

       2011年3、4月间,孙广忠以修建官山垃圾填埋场为由,在明光市涧溪镇官山羊山头脚下无证采挖凹凸棒矿土6900余吨,出售后总计获利243300余元;2017年4、5月间,孙广忠伙同其妹夫王某以给官山污水处理厂挖土为由,无证采挖凹凸棒矿土2000余吨,出售部分获利4000元,剩余凹凸棒矿土经认定,价值28065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孙广忠刑事责任。

       经审理,明光市法院认为,孙广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现金53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实际获取赃款235000元,另有30000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合计价值271365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孙广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院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对孙广忠案进行二审。

       孙广忠当庭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山道路不是一审判决书上所说经过大山矿业地盘而是巢东矿业的矿区。上山道路不在其承包大山的范围内,但道路是唯一一条道路,其与杨某是合作开采道路下面的矿产,60万元是经过协商双方认可的经营分成,双方均是自愿,不存在要挟胁迫;此外,在修建官山垃圾场和污水场非法采矿,其对于修建官山垃圾填埋场非法采矿的数量存在异议,且是在上级安排下进行;对于修建污水处理厂采挖矿土是用于抵扣占用土地费用,并无获利。

       控辩双方就孙广忠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的数量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孙广忠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新的证据,主要内容为杨某叙述明光市涧溪镇纪委陈……和公安部门所做笔录均说是自愿给孙广忠的补偿,并说钱在我家保险柜里,我要不给他他还能来抢吗。

       公诉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存疑,与杨某多次在司法机关陈述不符。

       辩护人称,孙广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当时杨某向明光市“一票制”办公室缴纳过费用,采矿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孙广忠举报杨某采矿许可证过期非法采矿,不足以使杨某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支付钱财;杨某向孙广忠支付30万元钱款系杨某开采矿土补偿;杨某向被告人孙广忠支付30万元钱款后,仍与孙广忠礼尚往来,二人之间关系良好,若系敲诈勒索,不合常理;一审时曾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孙广忠与杨某的询问笔录未果。

       公诉机关认为,孙广忠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当庭未宣判。 (赵一鸣)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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