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一男子乘坐朋友的电瓶车发生事故后,在交警现场调解处理完事故后,男子竟直接将对方车辆开走,而该男子被现场交警挡获后,竟称:“觉得事故车辆影响交通,想将车开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该男子的异常行为引起民警的警惕,在与男子交谈过程中发现该男子身上散发出阵阵酒气,民警立即将该男子带至医院采取血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该男子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4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而该男子的这一“好心”之举,面临的却是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1月14日凌晨1时45分许,王某驾驶电瓶车搭乘其朋友杨某沿一环路东段向三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桥路口,其与由芙蓉桥左转进入剑南路东段何某林驾驶的川B80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瓶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接到报警后,绵阳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事故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因该事故无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小,民警启用了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在现场就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准备撤除现场。而此时站在一旁的电瓶车乘客杨某却慢慢走向何某林的川B807**号小型轿车,并径直坐进驾驶室,驶车离开现场。见状,现场民警立即警告其停车,但杨某未听劝阻,仍然驱车驶离事故现场。行驶约100米后其将车停靠在路边,大队民警和小型轿车车主何某林乘坐警车赶到现场将拦下,防止其再次将车开走。
民警在与杨某交流过程中,发现杨某身上传来阵阵显酒气,因其行为涉嫌酒后驾车,随后,民警便将其带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采取血液样本,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月26日,经专业机构检验鉴定,检测结果显示,杨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4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民警随后的询问中,杨某称:“当时觉得事故车辆会影响交通,便想将车开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杨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条第2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2款,杨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交警提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常识,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对喝酒开车不以为然、轻视法律、害人害己害社会。交警在此提示:广大驾驶员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置若惘然、心存侥幸。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勿酒驾,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