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营小宛农场违规转包农户三十年承包土地,使农民失去土地,无法生活。恳请上级领导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我们主持公道,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2月4日,甘肃省国营小宛农场部分承包土地耕种的农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98年,我们农场农户响应国家号召,承包了位于甘肃省瓜州县的甘肃省国营小宛农场的一片荒地。20年来,大家辛勤耕耘,努力改良,将寸草不生的盐碱地,改造成一片熟地。甘肃省国营小宛农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三十年,2001年农场将土地改为租赁土地,租金年年调,到现在调整至210元起价,竞价租地,并且农场将土地500元承包给别人,使我们失去土地,无法生活。
其一,租期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用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而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其二,擅自将承包土地变为租赁土地,并将土地承包金直接涨到500元每亩,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国家土地无论是集体农用地还是国有农用地,均实行承包经营,国家不是一个农场主,国有农用地,不应该出现租赁字样。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没到期,就强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不签不让种地,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农用地承包制度。
其三,以竞价方式擅自流转土地不给农户任何补偿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指出:“要认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和搞农业产业化;要认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与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承包经营自主权。”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以竞价的方式搞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流转,且不给原承包农户任何补偿的方式,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四,经营服务性收费涉嫌严重违反当地标准。《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规范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有农场向农户提供生产、销售、技术、信息等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承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禁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服务收费。由国有农场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时当地市场行情确定收购价格,即时兑现收购资金,不得压级压价,变相增加农户负担。国有农场向农户提供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向农户收取的抗旱、防汛、排涝、灌溉等共同生产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禁止将政府提供的涉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擅自调整当地水电收费标准,涉嫌严重侵害农户利益。
其五,不给农户发放国家粮食直接补贴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国为了保障粮食生产产量的稳步提高,保障农民的收入,给予农户粮食补贴。文件明确规定,要将粮食直接补贴打给农户个人。但是,农场从来没有给农户发放过粮食直接补贴,而是将这些资金直接提取,花费去向不明,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甘肃国营小宛农场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严重偏离,我们农户每天去小宛农场讨个说法连门都不让进,领导躲避不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也没有回应,直说农垦小宛农场我们无权干涉,农户只好白天黑夜睡在农场大楼的过道和楼梯,连续好几天任没有答复。望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给我们主持公道,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