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今有徐州姐弟三人,父亲李某常生于1930年12月比李丙大39岁。李甲、李乙(两个姐姐,化名)告李丙(弟弟,化名)继承纠纷案,李丙、马丁(弟媳,化名)提供了各项证据。法院判决儿子与80多岁的父亲一起居住,不能证明儿子照顾、赡养的多,两个女儿承认没有把父亲接到自己家中过一天。保姆出庭作证,因为喊儿媳的小名,泉山法院就没有采信。法院判决书与证据大相径庭,公墓等主要费用平均都没有做到,更谈不上公平正义。”11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榴园新村居民李丙、马丁夫妇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原配父母不是同时去世应不应该合葬?
父亲记在历书上的日记(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7月25日止)。记录了从母亲去世(2010年1月16日)自己与保姆生活的点滴,在父亲最需要儿女关怀的时候,两个女儿半年探视各两次,都是儿子照顾的多。儿子为父母购买公墓的票据,法院没有认定。如果作为收款票据的持有人都不能证明其是墓地的购买者,法院这样对证据的认定明显的是对儿子的不公平,而且两个女儿承认没有出任何费用,这明摆着是偏袒两个女儿,难道因为大女儿丈夫是某某局的大官!原配父母去世应该合葬是人间常理,为什么有关联关系却不予确认?在这起司法案件判决书中,对于父亲在历书上的日记,泉山法院没有进行质证更没有采信,就附卷到了中院。
二审法院判决李丙与80多岁的父亲一起居住,不能证明李丙照顾、赡养的多。
母亲2010年1月份去世后,父亲跟随儿子一家生活了三年时间。虽然这三年当中也去住过医院,但这三年时间中,父亲洗澡理发,都是李丙和其儿子带老人去的(男女有别这一点常识正常人都能应该能想到)。两个女儿承认没有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过一天。当年的家政孙大姐出庭作证,因为喊儿媳的小名,律师质疑两人关系好并且是临时工,泉山法院在判决中就毫无提及,也没说正式工的保姆该怎么找。二审提及了老人在长期住院前和儿子生活过,但认定儿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儿子照顾比较多。这样认定是对父亲日记的无视,儿子实在想不明白法院还要儿子提供什么样证据来证明,难道和自己父亲生活还要录像?
父亲的亲笔遗嘱,恰恰能间接反映出两个女儿平时是否孝顺。
虽然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父亲在遗嘱中无权处置,但是老人既然立了这样的遗嘱,必然有自己的想法。遗嘱是父亲的遗愿,为人子女连父亲的遗愿都不去遵守,何谈孝顺!这份遗嘱和日记恰恰能间接反映出两个女儿平时就孝顺得少。自己父亲去世李甲、李乙作为女儿烧纸是中国流传至今的传统,钱不在乎多少,但两个女儿都没有去做。
对于大女儿卖糖尿病不能吃的药给父亲,以及折钱都不能退的录音怎么做到无视的?
儿子提供给法院的两段录音,能够证明大女儿卖给父亲的药,医生不让吃、不能吃,想折钱退都不行。儿子在泉山法院一审答辩状里就提供了录音以及文字说明,而且两个女儿都没有提出质疑,法院审判考虑过这些不孝之举吗?
试问:法院判案不需要讲究证据吗?庭审不该充分质证辩论吗?两个女儿提供的证据只有两张照片,对于儿子提供的重要证据都没有采信,庭审时儿子举手想说都被无视,却相信两个姐姐及律师空口无凭的主张,还写在了判决书上!两个女儿向泉山法院提供的徐州矿务局总医院出具的父亲死亡推断书,有人伪造儿子签名,儿子现在正在泉山法院起诉侵权(经泉山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询问徐州矿务局总医院,结果两个女儿有人承认是她替签的。父亲的事两个女儿自己就有签名权,为什么要伪造儿子的个人签名?)。如此这般,是不是以后任何人都不要照顾、赡养老人,或者说赡养照顾老的用嘴就行,就等他们去世后均分抚恤金丧葬费,让老人自生自灭自己去火葬场然后自己找地方安放骨灰?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将判决的钱交到法院。让我们忿忿不平的是法官对证据的无视,缺乏证据支持的判决根本不会公平正义!一审开庭三次,我们只找到第一次开庭直播,请把李甲、李乙与李丙继承纠纷案庭审证据向互联网公开,让社会大众看看庭审、判决书是否弘扬社会正能量!
来源:中视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