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我是罗定市人民法院(1998)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荣华(已故)的儿子。因为更换一个经过计量电表输出后的漏电开关,我父亲张荣华被追究刑责并获刑。多年来依法申诉,至今无果。”广东省罗定市黎少镇横岗村张军近日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事情回到1997年7月22日,黎少电站(供电方)承包老板廖某到我厂(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收取电费时,发现我厂安装在屋外照明用的电表(独立安装)坏了后,就叫招某彬(也是承包电站老板之一)拿来电表换上。换完之后,他就去到我厂屋内安装有三个计量电表(动力用,三个计量电表用木箱封条封住)的制板背面抽出一根电线,说是零线,说我厂更换漏电开关为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
我厂人员当即向他申辩说:你们当时给我厂安装电表时就是这样的,我厂更换漏电开关是漏电开关坏了,叫你们来帮我厂更换的。你们说,电站没有人员得闲,又是经过计量电表输出后的漏电开关,叫我厂自己更换。我厂为了不影响生产才按原来的接线方式更换为石板闸刀开关的,没有动过其它任何线路。
之后,招某彬就叫来一班工仔(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就到我厂工场查电。详细查完之后,我厂用电没有任何窃电事实。他们为了要说成是我厂窃电,诈取钱财,将我厂线路剪断,并说要我厂交给他们四、五十万元才帮我厂接线供电。
为此,我厂多次向他们申辩及向镇政府反应情况未果。我厂再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反应情况。在1997年11月4日,市政府、市人大、市供电局、黎少供电所、黎少镇建办等单位到我厂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详细检查我厂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线路及机械安装等,都表示满意。
张荣华问检查人员:机械外壳可不可以安装地线。检查人员说:为了用电安全,机械外壳必须安装地线。在检查到三个计量电表时,三个计量电表星形接法,没有接入零线,入网零线直接输往工场用电。检查人员问:这三个电表是谁安装的?供电方招某彬说是他安装的。检查人员说:既然是你从安装起没有接入零线,违规安装,为何又要说张荣华窃电?这时才在众人面前承认说,是他错了。
检查我厂更换的漏电开关为石板开关时,漏电开关是经过计量电表输出后安装的,用户可以更换的。漏电开关是我厂之前用过叫他们安装的,产权属用户,不属违章用电(重新鉴定第四点)。
检查清楚之后,检查人员说:他们这样违规安装电表,在用电时可能会慢少少,建议我厂补回一至二千元给他们。我厂同意检查人员的建议,愿意补回2千元给电站供电方,但电站方要我厂补回一万元给他们。我厂从1995年5月份申请安装电表,至1997年7月份断电,才用了15000度电左右,这样补回的电度分歧大。检查人员就建议重新购买一套新的计量电表正确安装,与旧表同时使用一段时间后,就用正确安装的计量表电度减去违规安装的电度就是补回供电方电度。这样的建议,大家一致赞成。
检查人员李某恩当即写下检查结果及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名,供电方廖某首先签名,我厂张荣华也签了名。当即复印几份,市政府、市人大、市供电局各一份,廖某、张荣华各一份。
随后,供电方就叫我厂人员到市供电局购买新表一套回来,等他们安装。我厂多次叫他们安装,并说,我厂没有电和水用,生活和生产都很不方便,他们才把自来水接上。但电线和电表就等到1998年3月4日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之下,并要我厂先预交5000元电费才给我厂接线供电。这样对我厂断电断水近8个月,对我厂生活和生产造成极大不便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我厂于1998年4月份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于1998年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期间,不知供电方廖某用什么手段,弄来一张罗定市供电局用电科李某恩1998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经法官宣读后说:用电科李某恩出具的证明代替不了集体,一个荔枝是没有两个核的,供电是不能随意中断的。当即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供电方廖某等人听完这段话后,认为此案对他们很不利。后经他们一番“运作”,在没有任何合法证据和证明的情况下,我厂张荣华在5月11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中止我厂在法院的民事诉讼。
张荣华申辩说,黎少电站廖某、招某彬他们有意违规安装电表陷害我厂窃电,剪断我厂供电线路长达7个多月,造成我厂重大经济损失。并说,去年11月4日市政府、市人大、市供电局等人员到我厂检查清楚,我厂并没有窃电,是供电方招某彬违规安装电表的责任,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检查完后,检查人员当即写下检查结果及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名的。
我厂人员到市公安局和市人大反应情况。市人大的领导都感到震惊,并即刻打电话到派出所对他们说:张荣华窃电一案已于去年11月4日经市人大、市供电局等多部门检查清楚,张荣华并没有窃电,而是供电方违规安装电表的责任,与用户张荣华无任何关系。现在我处还有一份检查结果及协议存档,请你们立即放人,一定要依法办案。结果不但没有放人,当晚还把张荣华拘禁在黑房里没有任何御寒衣物。当晚张荣华就感冒发烧。
1998年9月4日,罗定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宣读卷宗内容后,张荣华反驳说:1997年11月4日的第一次检查,是市政府、市人大、市供电局等部门的检查人员到我厂检查用电是事实的,检查人员详细检查过我厂机械设备安装及用电情况都表示满意,没有任何窃电行为。而是供电方招某彬在给我厂安装3个计量电表时,违反电表安装规程没有接入零线的,是他们安装的责任,与我厂没有任何关系。检查完毕,李某恩当即写下检查结果及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名的。罗定市供电局多次出具的技术鉴定和用电科李某恩的证明,廖某、招某彬、陈某高等人的证言都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是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的,应当追究他们法律责任。以去年11月4 日的检查事实为依据,我厂没有窃电!恳请法官明察秋毫,还我公道,还我清白。
审判长拿出检查结果及协议问廖某:这份协议是不是你签名的?廖来答:这是他违心签名的。审判长问:有没有人强迫你签名?廖某答:没有。
廖某等说我厂把漏电开关更换为硬石板开关剪断零线,造成电表停转没有电度窃电用。我厂就把1997年7月份之前的电费收据交到法官手上,所交电费每月基本持平。
由于廖某他们有违法弄来的罗定市供电局没有事实的技术鉴定及用电科证明,律师就向审判长提出,申请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到我厂现场检查。审判长同意,并说要律师在1998年9月11日前把检查结果送交法院。
9月9日,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彭某源、陈某鹏、陈某祥等人到我厂现场检查。他们按照派出所的笔录、张荣华的供述、公安局照片、供电局的鉴定结论、用电科证明,以及廖某、招某彬、吴某才、熊某林等人的证言等详细检查过我厂用电情况,都没有任何窃电事实。
如果检查人员能依照《电力法》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七、十八条,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按《用电检查工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终结叫用户签名就好了。他们与电站人员等窃窃私语之后,为了要达到陷害我厂窃电目的,以测量电压为由,解开我厂入网零线几段,(重新检查)第六点,架空零线每段不够10米,都说有150V、160V、165V(重新鉴定写150V、223V冤枉我厂窃电),测量电压后,没有接回零线就走了(至今还未接回)。
9月21日,罗定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法官宣读完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情况的重新鉴定》。这份《重新鉴定》不给我厂看,律师也不能看,是在判刑之后才去到律师事务所处得到的。
张荣华反驳说:云浮市电力工业局的检查人员违反《电力法》检查程序第十七、十八条。重新鉴定第六点,违反检查纪律第二十三条,解开我厂入网零线,捏造事实冤枉我厂窃电。如果我厂没有入网零线用电他们又何须解开,这不矛盾吗?解开我厂入网零线几段,架空零线不足10米,都有150V和223V,为何不开机验证?如果我厂机械不接入网零线都能正常生产用电判我死刑我服判;如果我厂机械不能正常生产用电就应该还我公道,不能随意冤枉我厂窃电。如果他们不违法解开我厂入网零线作检查,我厂正常用电。
张荣华向审判长提出申请:其一,要求法院废除云浮市电力工业局重新鉴定,追究违反检查纪律,解开我厂入网零线,捏造事实的法律责任。以1997年11月4日市人大、市供电局等单位到我厂现场检查的事实为依据。
其二,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依照《电力法》检查程序到我厂现场检查,以事实为依据。审判长李某某对张荣华说,你不能再提任何要求,案件不能一拖再拖。拒绝张荣华的请求。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7月下旬,罗定市黎少镇电站工作人员廖某、招某某等人到黎少镇横岗路口“华发塑胶厂”的用电户被告人张荣华处检查用电情况,发现被告人张荣华把电管部门原装给其厂的生产和照明用电的三相四线漏电开关私自更换为硬石板闸刀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三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把室内的零线接到机械外壳接地的地网上,形成一线一地用地。”
根据云浮市电力工业局《关于罗定市黎少镇华发塑胶厂用电的重新鉴定》第二点,“违反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规程,但不属于是否窃电的主要原因。”
第三点,“三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1997年11月4日罗定市供电局等部门的检查事实是:3个单相表从安装起没有接入零线,两个部门的检查事实一致。
第四点,已经换下的漏电开关接在计量装置后,无法确定漏电开关产权所属。如果产权属电管站,用户私自更换漏电开关的行为属违章用;如果产权属用户,用户更换漏电开关,则不属违章用电。漏电开关是我厂之前用过叫他们安装的,产权属于我厂,我厂更换漏电开关不属违章用电。再次证实不是我厂更换漏电开关将原电源开关的零线剪断,不插入3个单相的动力电表,而是电管部门廖某、招某彬他们有意违反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规程,3只作动力计量的单相电能表电压回路没有接入零线,陷害、冤枉我厂窃电。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我厂窃电没有任何事实。
再次证实廖某、招某彬、吴某才、熊某林等人的证言作假,以及罗定市供电局多次出具的技术鉴定、用电科证明等都是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电力法》检查程序查电,说我厂如何窃电的都是违法的,没有事实的。
在1998年9月24日,要张荣华亲属赔偿黎少电站廖某26000元后,隐瞒1997年11月4日罗定市供电局等部门的第一次检查事实,作出一审判决。张荣华被判刑3年,缓刑3年,赔偿26000元,罚款5000元。
律师见张荣华病得全身浮肿,说话都很困难,奄奄一息,对张荣华的亲属说:张荣华病得很重,如果上诉,他不一定等得到改判。而且,大多数上诉都是维持原判的。建议亲属等 张荣华放出来,医好之后再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的。
从看守所出来当天,张荣华就去到罗定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查出双眼白内障,肾结石,严重的尿毒症,双腿痛风,高血压等疾病,后去到广州转了4家大医院,花了近20万元才保住性命。身体稍微好了点,张荣华就向罗定法院提起申诉被驳回,再向云浮中院、广东高院申诉同样被驳回。由于张荣华重病在身,不能亲自到最高法申诉,后用邮寄方式向最高法申诉,但到现在还未见回音。在今年5月份再向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申诉,至今也未有回音。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相信此案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广东省罗定市 张军)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