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的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70.26万元。之后,法院又形成16份判决书。时至今日,尚有320.26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使我方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辽宁省盘锦市的刘某忠(当事人张亚荣老伴)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07年5月21日,我方(原告)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政府(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土地11.5亩,从事皮毛动物、畜、禽类养殖;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6.35万元(每亩5500元);土地租金每年62元/亩,年末一次结清;租赁期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被告的规划要求完成基础设施及看护房、配料室工程建设,共计投资457.91万元;建设鸡舍六栋,投资552万元;购买养鸡笼支付3万元。从2013年末开始,原告在饲养一批鸡期间,又于2014年2月份提前预定了下一批次4.5万只鸡,支付定金5万元。
2014年4月14日,县环保局下达了对养鸡场实施关闭的决定,勒令原告及其他养殖户立即停止生产经营。2014年4月18日,县政府下发关闭令。原告及其他养殖户到县环保局咨询如何整改能恢复生产,县环保局答复如下:由于你们养殖场离最近居民20米,违反了与居民区最近距离不小于500米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论你们如何进行整改均不能恢复生产。
从县环保局下达关闭决定至今,原告一直无法经营,造成原告收益损失。因原告无法进行养殖,借款、贷款都无法偿还,每天都产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所投入的养殖基础设施、设备都将被拆除,交付的各种定金都无法要回,原告损失惨重。
原告认为,被告将土地租赁给原告,并约定只能用于皮毛动物、畜、禽类养殖,原告如约建设并进行了养殖。但由于被告选址及限定的土地使用用途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养殖场被勒令关闭。是被告的规划原因造成的,原告因此造成的投入停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应由被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16日,以张亚荣妹夫任某涛为原告,就上述与大洼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8日,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2016年1月28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任某涛与被告大洼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大洼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涛经济损失570.26万元。之后,被告方又反悔了。法院又形成16份判决书。判决后,法院某领导既给张亚荣上诉权又不让上诉,证明(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了。区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承诺给570.26万元。截止目前,在法院主持下被告(现已更名为大洼街道办事处)已履行部分款项,尚有320.26万元没有执行到位,使原告方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