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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以民间借贷实施诈骗、拒不履行判决”的举报信

2020-06-10 17:06:49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立新,男,山西太原人,身份证号:1401021963091532323X 2015年9月2日,经运城农业银行信贷员张芮权介绍,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向我借款19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张立新,男,山西太原人,身份证号:1401021963091532323X   2015年9月2日,经运城农业银行信贷员张芮权介绍,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向我借款19362000元。
张丽借款后一直找借口故意拖欠不还,我实属无奈于2016年6月初,将张丽及山西新中宝包装限公司诉讼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盐湖工业大道19号,证号为“运盐国用(2014)G020014”的土地
2018年11月1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晋01民终4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丽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应归还我欠款309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由于张丽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拒绝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我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晋0106执88号
自2019年1月10日至今,已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我曾数次联系执行法官范勇,并曾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交“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截止目前迎泽法院仍未给执行并且此案也毫无进展。
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并不存在任何障碍,因为法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拍卖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即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请求领导督促执行法官尽快进入拍卖土地及强制执行程序。
张丽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反而在2019年12月到太原杏花岭公安分局报案诬告我不实事实,张丽已构成拒执罪,我请求领导督促迎泽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局立案处理,对张丽予以依法处置。
近年来,张丽以同样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向数家企业和个人借款近亿元,事实上就是以民间借贷施实诈骗,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危害。张丽曾让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会计毕新新及办公室主任任佩佳拿近亿元借款投资开公司以达到转移脏款合法洗钱的目的。(证据详见附件二: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所作刑事立案告知书)
我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附件全部是真实的,至今张丽逍遥法外,谁在为她撑腰?谁是她的保护伞?如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请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并监督尽快还我公道!
                                     
                               举报人: 张立新
2020年6月7日
 
 
 
附件:
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晋01民终4564号。
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所作的立案告知书:“易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我局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为合同诈骗案侦查。特此告知。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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