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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他到底有多少把“保护伞”助他巧取豪夺他人财产?

2021-05-14 09:07:14 来源:  作者:
摘要: 在辽宁省丹东市有一个人称“耿二哥”的人,他叫做耿仁涛。他曾经是颗政治明星,年纪青青就官至丹东市外经委主任,后买断丹东市外贸公司,一下子从政府官员变成了外贸企

 在辽宁省丹东市有一个人称“耿二哥”的人,他叫做耿仁涛。他曾经是颗政治明星,年纪青青就官至丹东市外经委主任,后买断丹东市外贸公司,一下子从政府官员变成了外贸企业的大老板。他利用丹东市的地缘优势,外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积累了大量资金后又向其他商业领域拓展。这期间,他的家族式企业虽然受到过大连海关缉私部门的查处,但并未影响到他后来的发展。

记者在丹东市暗访时,从社会各阶层中也确实感受到“耿二哥”在当地是个有势力、有影响的人物。他在社会黑白两道都很有面子,所以做起生意来总是很顺利。从社会流传上,他的负面消息不是很多,老百姓的口碑中也不是很恶。但是有一件事他做的非常“不地道”,那就是在一些行政和执法部门的“配合”下,抢夺了人家的巨额房地产……

经过法院确认的房产

据当事人介绍,2008年1月3日,司秀云与一个叫做崔成礼的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振兴区山上街京辉灯具城的房屋转让给了司秀云(京辉后更名为金豪灯具城)。其中也包括其房屋项下的所有权益。

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丹东市振兴区法院(2019)辽06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司秀云与被告崔成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在司秀云交齐了225万元房款后,由原房屋所有人徐学鹏申请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房屋产权直接过户给购买人司秀云。为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了(2007)丹执字第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丹东市房屋产籍登记部门依据上述裁定将这个房屋为受让人司秀云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8年2月4日,司秀云缴纳了54.386元税款后取得了丹房权证振兴区字第200811036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月16日,司秀云向丹东市国土局缴纳了193.300元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国用(2009)第06122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至此,司秀云从各种法律手续上已经完备了所有手续。这个房屋产权归属司秀云已经是毫无疑问的了。

耿家要开发京辉灯具城这个地块

2013年期间,耿仁涛用他儿子耿照棪的名字,开办了丹东天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准备开发京辉灯具城这个地块。在没有依法与该地块房屋所有人司秀云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他雇请了当地的黑恶势力人物耿仁宾、姜世文、赵志林等人,将司秀云正常经营的房屋门窗,楼盖扒拆,并以恐吓、暴力手段强迫房屋所有人司秀云搬离。由此,导致京辉灯具城无法正常经营,给司秀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9月耿仁涛串通丹东市国土局个别领导,在未与司秀云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于2013年9月16日在《丹东日报》违规刊登了京辉灯具城地块挂牌出让,为耿仁涛及天堃公司之前的违法强拆行为合法化大开绿灯。司秀云将此事上访至国家国土资源部后,丹东市国土局晢时停牌,但对非法强拆的问题并未着实解决。

(图片,被强拆的灯具城。照片由当事人提供。)

2013年11月28日丹东市国土局在未解决违规拆迁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违规挂牌出让。司秀云再次找到丹东市国土局时任局长张万鹏对国土局违规挂牌进行反映时,该局长竟明目张胆地站在非法拆迁的天堃公司一方,极力维护拆迁方的违法行为。

第二次违规挂牌后由天堃公司摘牌,司秀云找到张万鹏局长时,他却谎称没有摘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给天堃公司违规行为办理了土地证。该局长因土地出让而违法犯罪被另案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也足以证明耿仁涛及其天堃公司能顺利违规摘牌,与张万鹏局长接受耿家贿赂是分不开的。

耿的“保护伞”岂止是一把

据了解,天堃房地产公司摘牌后,更加肆无忌惮。于2014年2月对司秀云所有权房屋全面实施了非法拆除,其行为几近疯狂。因此,司秀云向公安机关报案。振兴区公安分局立案予以查处,区检察院也依法逮捕了参与非法拆迁的耿仁滨、姜世文、赵志林等人。

但是,经过耿仁涛的一系列幕后运作,最后这几个人却是无罪释放了。第一步,耿仁涛串通丹东中级法院个别领导,违法弄了个(2015)丹执监字第000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丹执字第4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从法律上剥夺了司秀云的房屋产权。第二步,耿又串通市住建委个别人,发布2015年第9号公告,撤销振兴区山上街10号202、203号房屋登记,司秀云持有的丹房权证振兴区第200811836号《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作废。第三步,再由振兴区国土局将市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宣布作废。至此,司秀云的房屋产权被这三家的非法运作彻底剥夺的一干二净。

正是由于这三把保护伞的作用,已经被抓起来的非法拆迁人员的罪名不能成立了,公安和检察院只好放人。

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司秀云依据判决确认的权益,应该获得拆迁房屋的补偿。她与丹东市国土局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问题进行多次交涉,根据原补偿确认的数额9,277,564.00元。在多次催讨下,丹东市国土局至今未全额履行补偿费用的支付,尚欠1,448,946.88元。根据丹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司秀云的《承诺书》中可以看到,天堃公司未按规定向丹东市国土局交付足额保证金已是不争的事实,因而导致今天无法支付补偿费,由此可见天堃公司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在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下,严重违反了拆迁保证金交付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豪夺财产不算完还要对司秀云进行打击报复

据介绍,司秀云的房屋被拆迁后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900多万的补偿款也没有到位,无奈只好以透支银行信用卡来加以维持。有些银行了解司秀云的困难后,也很同情她,并未向她下达催讨文书。

但是,司秀云透支的事被耿仁涛知道后,为了打击报复她,并阻止她继续上访,便串通农行向公安机关举报,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接着耿仁涛又串通法院,硬将构不成刑罚的司秀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判决所采信的证据虽有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催收记录,催收通知,但均没达到法律规定的两次催收和两次催收后超过了3个月仍不归还的证据,原判决认定司秀云“恶意透支”均不符合修正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及量刑标准。因此,司秀云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无欺诈行为,透支资金的使用均用于正常使用范围。

根据法释(2009)19号第六条四款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这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司秀云的行为,应当严格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免除处罚。但是两级法院在耿的撺掇下硬判了她五年徒刑。

结束语:这些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个别人岂止是保护伞

纵观司秀云案的发展脉络,不难看出当地土地和住建委等行政部门,以各司法部门的个别人“鼎力协助”耿仁涛完成了对

司秀云的巧取豪夺。这些个别人他们不仅仅是保护伞的问题,更是与耿同流合污的帮凶。其中没有利益输送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些个别人,把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司法行政权力,变成了为自己敛财的工具,破坏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的执政形象,因此,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置。

在当地了解到,近几年来,丹东地区的公检法主要领导都进行了更换,政法工作很有起色,各项工作都跃入辽宁省前列。但这些个别人并未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他们的负面影响至今尚未消除。所以趁着党中央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契机,将这些害群之马清除政法队伍,进一步纯洁我们的司法队伍,还司法公正公平一个良好环境。

我们新闻媒体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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