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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 以身试法 恶意仲裁有水平 投资数亿等于零

2022-01-13 15:25:55 来源:  作者:
摘要: 2010年4月26日,海南恶霸地主朱万贵以其实际控制下的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股东为温莉珍、朱敏、朱海梅、黄海、何明约,都是朱万贵的一家人)与投资人刘小

 

 

2010426日,海南恶霸地主朱万贵以其实际控制下的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股东为温莉珍、朱敏、朱海梅、黄海、何明约,都是朱万贵的一家人)与投资人刘小白、王刚、张振国、严树青(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该公司所占有的441.3亩土地(地价成本约6700万元),作价10.5亿元转让股权协议书,约定甲方根据付款协议转股10%、30%和60%给乙方。此时甲方账户存款7.6元钱。受刘小白邀约,湖北省鄂州市投资商张振国出资9100万元、严树青出资3480万元投入到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予海南《翡翠水城》小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截至201514日,乙方除交给甲方现金人民币8.3亿元、房产价值数亿元外,小区第一期工程17万方的别墅楼及商品房住宿楼所投入的资金全部由乙方筹资建设完成。朱万贵眼见有利可投,便见财起心,仗着海南本地人的优势,组织300余人的地方社会黑恶势力,强行进入项目施工工地和售楼部办公场所,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将乙方所有项目管理人员赶出施工现场,并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院)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投资人本息。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院)时任主任施文、首席仲裁员葛荣平与朱万贵狼狈为奸、官商勾结,把张振国及代理律师高毕章、黄亚林叫到仲裁委办公室,向张振国、严树青威胁恐吓:“朱万贵在海南势力非常强大,我们仲裁委不敢惹他朱家,你们都是外地人,斗不过朱家的,你们同意解除合同,仲裁委裁判将前期的投资款退还给你们,你们走人罢了。”乙方被逼走投无路,无奈只好接受仲裁委的解决方案。《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朱敏、朱海梅、黄海不但没有退还本息,而且通过系列恶意仲裁的方式,现如今使得严树青、刘小白、张振国非但没有收回投资款,还面临更大数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刘小白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23个月。

以身试法技巧多   全家诈骗赖其何

 

201811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明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日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申卫星等法学专家就张振国、严树青、周克顺、刘小白与朱敏、朱海梅、黄海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分析: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院)拆分仲裁案件,事实上造成了仲裁裁决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海南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建立在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基础上的,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振国、严树青、何明约在《承诺书》失效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协议》追究朱敏、朱海梅、黄海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海南仲裁委员会(海南仲裁院)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732号裁决书认定刘小白应当向朱敏、朱海梅、黄海支付2.5亿元补偿给星河公司,缺乏法律依据;朱敏、朱海梅、黄海的行为有恶意仲裁,侵吞张振国、严树青、何明约的财产之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专家们建议,纠正诉讼和仲裁中的错误,保护严树青、刘小白、张振国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朱万贵的家人们应退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收回《翡翠水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限为严树青、刘小白、张振国所有。

 

合同诈骗当老板  仲裁法院保护伞

 

2014523日,何明约(朱万贵的妹夫,朱海梅的丈夫)通过“套路贷”的方式,以2000万余元的借款滚到了1.65亿元,将王刚1.65亿元的股权投资款吃掉。并通过海南仲裁委作出(2014)海仲字第208号裁决书确认:王刚投资的16500万元相应权益全部归何明约所有。     

201776日,仲裁委作出(2015)海仲字第732号裁决书,裁决:“张振国、严树青和何明约连带向朱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376亿元及费用。”但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股权转让解除后,就无须再履行,只产生“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过错)损失”三种法律后果。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此,上述裁决存在明显合同诈骗,属于枉法裁判、并有可能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张振国、严树青白日蒙冤无辜承担129,000,000.00元及费用的经济损失。朱敏、朱海梅、黄海(已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滥用诉权、无理缠诉、重复仲裁、恶意仲裁。事实如下:(2014)海仲字第634-1号裁决书已认定:支付2.5亿元补偿款亦属股权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给被申请人张振国、严树青。即:生效裁决已对2.5亿元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认定。朱敏、朱海梅、黄海(已故)多次对2.5亿元问题提出仲裁申请,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申请仲裁的情况如下:201587日;201645日;2016711日;2016721日;201681日;2017120日;201733日;201774日;2017117日;201852日;20191014日;2019116日;2019117日;2019118日;202161日;2021615日;20211012日;20211227日,海南仲裁院符秘书通知张振国先生、严树青先生、刘小白先生、周克顺先生:申请人朱敏、朱海梅、林燕(黄海的妻子)与被申请人张振国、严树青、刘小白、周克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21)海仲案字第1898],首席仲裁员孙苏理因请辞不能履行职责退出案件审理,根据《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理事长决定更换首席仲裁员,并重新指定蒋弘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于2022118日星期二0900分,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开庭。至此,关于所谓的2.5亿元经济损失,朱敏、朱海梅、黄海(林燕)已经重复提起仲裁申请18次,仲裁过程中反复增加变更、撤回仲裁请求,请求赔偿金额累计约53亿元,应缴仲裁费超过3000万元。围绕股权转让纠纷发生的一系列仲裁案涉案金额巨大,但申请人朱敏等人重未亲自到仲裁院办理任何手续、接收各类文书和参加庭审,这就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把海南打造为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庭审闹剧。        

我们到朱万贵公司办公室追要投资款,公司总经理陈其彬、法务部律师陈琼章等人直白:你们要钱去找仲裁院,一切投资款由仲裁院安排。找到仲裁院,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说联华公司开发的小区二期、三期房屋即将销售完毕,公司有的是钱。本人投资商严树青、张振国、刘小白等人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为投资人收回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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