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11时,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游仙区东津路某地,我的车辆被人故意划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经报案人宋先生介绍,我在隔壁店里办点事,结果车刚停两分钟就被大爷拿石头将车表划伤,后我上前与其理论结果大爷的态度让我选择报警寻求警察帮助。
经了解,大爷住家在一楼,门口经常被他人停车,影响出行,多次告诫无效,有的车甚至在门口一停就是好几天,今天是实在忍不了,就在路边捡了一个石块将车划伤。
民警了解完情况并征求车主意见后,车主不追究大爷的法律责任,同时大爷愿意赔偿车主维修费用,民警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同时民警给大爷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如果他人停车挡住家门,应该联系车主让其挪车,如果联系不上,可以寻求警察帮助,后民警对报案人乱停放车辆进行批评教育。
民警提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蒋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