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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公司被人违规操作背后到底谁是保护伞?

2021-06-02 14:21:34 来源:  作者:
摘要: 本网讯:近日本网接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多次反映,该公司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开发建设的(塞维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与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

 本网讯:

近日本网接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多次反映,该公司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开发建设的(塞维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与景泰县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典当抵押合同,被恶意操作,导致日月昌公司巨亏,工人失业,经营困难,面临倒闭。多次起诉无门,至今没有进展。在此希望通过媒体呼吁有关部门及领导高度关注,还我公道。
事实如下:
案件一、白银市中院(2015)白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白银市中院(2015)白中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
举报理由: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塞维利亚)住宅小区,是经景泰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合法项目,2011年2月依法开发(塞维利亚)小区建设,建设项目占地面积46560平方米,建筑面积15.3万平米(前期5.3万平米已建成,二期10万平米待开发),总投资2.8亿元。
1、2013年1月13日,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大富豪典当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标的1500万元,通过银行制造假流水账,先交付300万元,给他们指定账户打回去164.7万元(实为变相砍头金),再交付1200万元,月综合费率1.82%,月利率1.84%,实际月利率为3.66%。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超出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标准,借款本金仍按1500万元计算,并签订典当抵押借款合同,规避《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抵押典当业务的法律强制性规范,非法抵押在建工程,超越经营范围达到非法发放高利贷的目的。被该典当公司以典当为掩护,超越经营范围,假借典当抵押借款,套取高额利益。
2、案件在审判员主持调解时以利用职务之便虚假承诺,诱骗举报人做出错误认识,对已经支付的900多万元、包括164.7万元的“砍头”利息不予扣除,故意放任累高债务,明知典当抵押合同无效,但仍按有效合同予以支持调解,故意放纵将月利率按2.36的高额违法利率计算,协助大富豪典当公司达到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其中到底有何猫腻”?
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伙同评估机构,于2014年的12月对(塞维利亚)小区3#楼在建工程(150套房产约2万平方米)进行了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并称不包括土地,违背《房地产评估规范》,故意违规操作,诱导拍卖人认为不含土地不能拍卖,造成不能正常拍卖,导致多次流拍,以降低拍卖标的百分之四十的方法,使我公司价值8000多万元楼房款让大富豪强取豪夺获得暴利。评估机构为了掩盖2014年的12月对(塞维利亚)小区3#楼在建工程评估报告中不含土地的事实,在2018年出具了一份虚假证明,以评估报告包括1200多万的土地价款为由,对后期续建工程未进行再次评估,伙同执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如此这般轮番操作后,使大富豪非法将塞维利亚小区3#楼全部占为己有,占为己有后还不够偿还大富豪典当公司的债务,并仍需支付他们500万元。我日月昌公司认为该程序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干扰了拍卖程序。
4、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于2014年的12月进行了评估,并未终止工程建设,评估完毕后,审判人员伙同大富豪典当公司,以“法院只是查封(塞维利亚)小区3#楼,目的是为大富豪要钱,而不是要楼房,采用连哄带骗的方式,鼓励我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使我公司在评估、查封后,继续投入工程建设费用约1300多万元,完成工程竣工。2018年大富豪伙同执行人员执行(塞维利亚)小区3#楼房时,并未对续建工程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导致我公司后续投入的1300多万元打了水漂,大富豪典当公司凭空又榨取、掠夺我公司1300万元。
5、上述大富豪以各种“高利贷”“套路贷”“黑驴打滚”的强取豪夺的目的达到后,利用自己开办的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俩公司之间设立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审判人员掌握的法律赋予其审判职权,将大富豪的全部债权裁定转移给景泰县新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假诉讼,伙同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用500余万元的借款,将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手段,巧妙的达到其丧心病狂掠夺我公司(塞维利亚)小区3号楼150套房产,预售标准每套平均60多万元的房产,价值约8000多万元财产“一口吞并”,并违法予以出售,完美的达到了其罪恶的犯罪目的。违反了房地产管理,其行为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使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大富豪典当公司曾扬言“法院是他家的,凡是日月昌公司的诉讼案件不管事实如何,只要在甘肃省境内,就不会让他胜诉”。
我们认为不管从法律、道德、伦理还是常理上说,都说不过去。但大富豪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利用党和国家赋予其审判权利,使大富豪达到了其罪恶目的,导致我公司2.8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崩盘,几百户购房户的“物权”利益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损,造成政府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给我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案件二、白银中院2017甘04民初7号,甘肃省高院2018甘民终313号。执行裁定白银中院2018甘04执129号之一、之二、之三
举报理由: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昌公司)与甘肃黄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达成了景泰县(塞维利亚)小区一期剩余工程和二期所有工程由黄石公司投资建设管理(资金来源由黄石公司自筹)的协议。在2014年3月28日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与黄石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景泰县(塞维利亚)小区一期工程4#,5#,6#楼以及二期工程1#,2#,3#号楼由华轩公司承建。因当时黄石公司是实际投资人,华轩公司向黄石公司缴纳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在华轩公司将4#,6#楼三层顶板浇筑完成,华轩公司为了后续施工的资金保障,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黄石公司支付约定工程进度款368.4万元及利息2149067.8元,返还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1098725元。因黄石公司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我日月昌公司被受牵连。诉讼判决后,白银中院执行人员知道黄石公司没有一点履行能力,将所有债务由我日月昌公司承担,我公司曾向执行人员提出为什么不将债务划分开,执行人员回答说:“因黄石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能力履行,谁有能力执行谁,执行完毕后我公司可以另案起诉黄石公司”。之后执行人员通过拍卖方式把我日月昌公司4#楼24套房屋抵顶与华轩公司,真正应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句话。
在此期间华轩公司干的所有工程并没有向我日月昌公司验收是否合格、交付使用过。我日月昌公司认为这些债务并不是我公司造成,是黄石公司造成,所有损失、责任应当有黄石公司承担。
案件三、白银中院2019甘民初68号
举报理由:2013年12月29日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昌公司)与金巨龙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巨龙公司)签订了(塞维利亚)小区委托代建合同,后又由甘肃黄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进入投资景泰县(塞维利亚)小区一期剩余工程和二期所有工程(所用资金由黄石公司自筹)的协议。金巨龙公司和黄石公司法人是同一个人。
1、黄石公司与我日月昌公司是合作关系,黄石公司是投资方,在合同没有解除期间由于黄石公司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黄石公司自行承担,与我日月昌公司无关。
2、在庭审过程2中,黄石公司向法庭提交的B区4号楼工程量与费用的清单,其实这些工程量与费用都是江苏华轩公司所干,在白银中院2017甘04民初7号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给江苏华轩公司,我日月昌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此判决书,法官没有采纳。
3、在庭审过程中黄石公司向法庭提交我日月昌公司代表与黄石公司签订会议纪要的证据。我日月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黄石公司所说我日月昌公司代表不在场的证明,其会议纪要上盖的法人私章,也不是当时现任法人的证明,我日月昌公司还向法庭提出鉴定会议纪要形成的时间和会议纪要上所盖的公章、法人私章的真伪,法官均没有采纳。
4、在庭审过程中我日月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景泰县法院2020甘0423民初68号判决书,判决书中,施工单位向黄石公司主张在(塞维利亚)小区二期开挖基础工程量费用约110多万元,法官没有采纳,此费用给我日月昌公司判决为约780万元。我日月昌公司向法官提出与事实不否,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法官说:“法院没有义务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
5、在庭审过程中黄石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黄石公司与金巨龙公司之间的虚假债务,进行债务转移,也未通知过我日月昌公司。
黄石公司零星总投资不到300万元,包含第三人起诉110多万元,审判法官不管事实如何,袒护黄石公司,肆无忌惮的判决,竟然判我公司向黄石公司支付2300多万元。法院赋予法官的公平公正就是这样的吗?法理何在?
案件四、白银中院2020甘民初27号
举报理由:1、在2018年5月17日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昌公司)与朱正科签署了项目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签订之日起,日月昌公司将项目开发所有资料,所有办公物业等场地移交朱正科,当时朱正科确认转让协议中的土地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2、协议签订之后,我日月昌公司同意朱正科的施工人员进场并进行施工,开始履行协议。协议中约定朱正科应支付兰州农商银行股份公司贷款2600万元,已解封该项目土地、房屋及股权,在此过程中日月昌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常运转。而朱正科迟迟没有还此笔贷款,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转。
3、朱正科于2018年8月底撤出(塞维利亚)小区停止施工,朱正科所施工的工程并没有进行合格验收交付于我日月昌公司。
4、明明是朱正科违约在先,白银中院2020甘民初27号判决书中,却是判我日月昌公司违约,并赔偿朱正科工程款,违约金等约1800多万元。给我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综上,以上案件真正应验了大富豪叫嚣的“法院是他家的,凡是日月昌公司的诉讼案件不管事实如何,只要在甘肃省境内,就不可能胜诉”。也正是白银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月昌公司做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判决,导致日月昌公司2.8亿元的项目崩盘,即将破产。因此,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大富豪公司及有关人员,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还我公道。
景泰县日月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艾健
电话:1772928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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