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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房管处违规办证拒不执行判决

2017-07-12 14:26:3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摘要:近期,本网连续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美福特公司举报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严重违规,为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无视法律,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公然抗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举报材料。

 

近期,本网连续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美福特公司举报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严重违规,为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无视法律,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公然抗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举报材料。
权益被侵,法院依法维权
   2008年6月2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共同协商共同开发绥化市南方大厦(原绥化时代广场)工程项目,由龙祥公司在绥化设立分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双方就此合作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09年4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合作双方为此制作了大厦项目业态布局图(商铺平面图),并陆续对外销售商铺。2009年11月1日,南方大厦主体工程封顶,龙祥公司提出退出合作开发。为此,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龙祥公司退出时代广场(即现南方大厦)开发项目,抽回投资10.600.000.00元,并取得收益2.400.000.00元。南方大厦开发项目由美福特公司一方负责,同意继续以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大厦项目的运营。11月5日,双方确定了付给龙祥公司的款项总计为19.600.000.00元,双方协商同意以房源直接划定款项(见附表一),产权归龙祥公司法人徐建祥个人所有。根据该协议,美福特公司将约定商铺划给龙祥公司,剩余商铺均归美福特所有,并委托龙祥公司销售。2010年8月,南方大厦开发项目竣工,10月1日,正式营业,11月25日,美福特公司将其拥有的商铺交给龙祥公司参与组建的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公司管理,委托该公司出租商铺,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2011年6月30日,双方经协商对南方大厦账务情况进行重新说明,并签订了《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与南方大厦账务划分情况》,明确说明龙祥公司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期间接管美福特商铺的租金为3.563.400.00元。
     2012年10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关于南方大厦项目徐建祥与孙福结算的说明》,该说明对美福特公司为徐建祥公司各自所拥有的商铺进行了最后的确认,说明还强调了待南方大厦测绘完成后,由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与美福特公司开具房票,所有多出商铺属美福特所有。双方法人均在划分商铺明细表中签字认可。美福特公司在商场投入使用后,就其所属的230套房屋(建筑面积6237.04平方米)曾多次向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提出开具房票的请求,未果。无奈,美福特公司将龙祥公司、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告到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确认南方大厦225套商铺为美福特公司所有。
对一审判决,龙祥公司、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表示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月5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院依法对该案组成了合议庭。同年7月,美福特公司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情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绥化市南方大厦252套商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绥化市房产管理处送达了(2015)绥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南方大厦252套商铺。8月2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办案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于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责令“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为原告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出具225套房票”。
公然抗法,房管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龙祥公司、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对此判决仍然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对一审判决部分变更,确认绥化南方大厦(原时代广场)一至四层中的198套商铺所有权归美福特公司所有,龙祥公司及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为美福特公司出具198套商铺的商品房专用发票每套商铺编号、位置、建筑面积及价款详见本判决附表(共5页)及附图(共4页)附图所标注的建筑面积与附表所标注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附表所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附图所标注的商铺编号及位置与房地产部分备案的商铺编号及位置不一致的,以附图所标注的编号及位置为准】”。美福特公司按省高院的判决,向绥化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中级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2016)黑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该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将所有权已确认给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绥化南方大厦(原时代广场)一至四层中的198套商铺,由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法院将该裁定送达后,不知什么原因,绥化市房产管理处竟然对该裁定置之不理,拒不执行,拒绝为美福特公司办理房产证,美福特公司多次找到房产处进行交涉,要求其执行法院裁定为其办理房照,均被拒绝。
就在该案执行期间,龙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法审理后作出“驳回龙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然而,当美福特公司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请求绥化市房产管理处办理房照时,房产处的某位领导竟说“法院判的与我们无关,你去找法院”,将其拒绝出门。
至今为止,美福特公司虽然在不停的奔走哀告呼吁,但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仍未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严重违规,房管处为龙祥公司非法办理房照
依照我们国家工程建设办理房照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房照是需要很多备案手续的,比如建设图纸,环评报告、工程验收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等等等。而绥化市房产管理处在龙祥公司没有向其提供这些报批材料(因为这些材料一直就在建筑商美福特手里),而且在明明知道龙祥公司私自篡改了商铺位置图情况下,仅凭这个篡改了的商铺位置图,就为龙祥公司在法院查封期间的房产给予办理房照,真的让人大跌眼镜,这其中猫腻到底是什么?我们不难想象!对于绥化市房产管理处如此胆大妄为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由于绥化市房产管理处的严重违规违法和不作为,使美福特公司的房照不能及时办理,房子无法出售,造成美福特公司的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到位,农民工工资无法落实,导致多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这不仅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造成不可低估的危害和影响,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制造了不和谐的噪音,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真诚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正确对待,严查快惩此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为民,还美福特公司一个公道。
对于本案的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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