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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一起“天价索赔仲裁案”背后有蹊跷!】

2021-01-15 09:23:09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近年来,仲裁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难点亦日益凸显。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仲裁完全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实行一裁终局,为了切实保障仲裁裁决

 近年来,仲裁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难点亦日益凸显。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仲裁完全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实行一裁终局,为了切实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由此可见,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支持与监督的关系。

   另外也有这种现象:仲裁案件生效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其实就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严重亵渎,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肆意践踏,无形中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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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就有个典型的仲裁案,却四年得不到执行,我们将此案例稍做分析: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天工”)因邯郸市鑫鑫地产拒不支付其800余万元工程欠款及200多万元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该公司于2014年2月向邯郸仲裁委提起3起仲裁申请(双方之间存在三份合同,且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限定在邯郸仲裁)。邯郸仲裁委于2016年8月30日和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004-2号、005号以及006号裁决,裁决鑫鑫地产支付中冶天工800692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但同时裁决“中冶天工配合鑫鑫地产酒店A座竣工验收”。

   因(2014)邯仲裁字第004-2号、005号以及006号生效的裁决四年得不到依法执行,“中冶天工”无奈之下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河北省高院也深感此案在邯郸中院执行确实阻力重重,于2020年12月裁定将案件指定邢台中院异地执行……

  停工10多年烂尾工程经地产商“运作”后顺利被认定为竣工项目而引发“天价索赔案”       

  据了解,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鑫鑫地产于2007-2009年陆续分别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及《工程实施协议书》,约定“中冶天工”承揽鑫鑫地产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的鑫域国际五星级酒店A座、鑫域国际商业楼及地下车库以及鑫域国际酒店B座土建、安装工程。

   “中冶天工”在进场施工后,鑫域国际酒店A座因为地产商迟迟不能确定合作的五星级酒店品牌,无法完成酒店装修优化设计,导致“中冶天工”无法完成相关配套施工。此间,鑫鑫地产于2009年10月16日通知“中冶天工”酒店A座工程停工,双方签署酒店A座现场交接手续后“中冶天工”退场。其后,在中冶天工一再让步的情况下双方签署了三栋单体工程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款的数额。     

   值得关注的是,邯郸仲裁委006号裁决书中已经埋下了在地方保护主义下的违法裁决、执行及另案仲裁的伏笔——在鑫域国际酒店A座中途停工10余年尚未完工、根本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邯郸仲裁委却裁决认为该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要求“中冶天工”配合鑫鑫地产进行竣工验收。在此基础上,鑫鑫地产以“中冶天工”未配合竣工验收造成其项目闲置为由,于2017年12月向邯郸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中冶天工”赔偿近1.3亿元。事实上,该案涉项目至今也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起缺乏关键性依据,原设计中的约500万元的施工项自“中冶天工”退场后至今没人动过,地产商却假称完成了全部设计施工任务并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通过鑫鑫地产暗箱操作而提起的“天价索赔案” 审理过程中,“中冶天工”选定的仲裁员先后四次被更换并被逼退出审理,导致仲裁庭剩余两位仲裁员的观点永远保持一致地偏袒倾向于鑫鑫地产,此仲裁进程及结果完全被利益关系人有意操控,“中冶天工”这样的遭遇情况在全国仲裁案例中都实属罕见!

   这里提出质疑:“中冶天工”生效的裁决缘何在四年得不到依法执行,而邯郸仲裁委在鑫鑫地产无中生有、弄虚作假后提起的“天价索赔案”审理期间却采取不法措施将“中冶天工”账户1000多万元资产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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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已经向邯郸仲裁委提出书面异议,竭力阻止非法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此间涉案“天价索赔案”的鑫域国际酒店A座项目,鑫鑫地产已于2009年10月要求“中冶天工”停工退场,事实证明该项目属于未完工工程。可是,之后鑫鑫地产又对该项目酒店进行了随意性拆改。

   2013年底,鑫鑫地产发函要求“中冶天工”配合竣工验收,因工程停工数年,“中冶天工”并不掌握鑫鑫地产拆改后的基本情况,于是回函要求鑫鑫地产提供后续拆改变化的详实资料,并安排双方以及监理方对工程状况进行核实勘验,确认拆改变化范围,便于“中冶天工”汇总整理工程资料,但是鑫鑫地产对其正当、合理要求完全不予理会。

  在此情况下,“中冶天工”无法了解已经停工数年且经过拆改的酒店真实情况,更无从判断其是否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本着作为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专业操守,本着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严谨态度,“中冶天工”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鑫鑫地产提出进行竣工验收的要求坚决予以拒绝。     

   值得关注的是,涉及邯郸仲裁委(2014)邯仲裁字第006号裁决,在一座酒店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这一重大问题上,竟不顾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央企承包人的强烈反对,仅凭鑫鑫地产老板一句话,就悍然认定案涉酒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从而裁决“中冶天工”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本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

   试问,假如这座停工达10多年的酒店在总承包人强烈反对下,由发包人一意孤行和邯郸仲裁委草率认定之下,强行进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最后发生了安全事故,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鑫鑫地产自然罪责难逃,邯郸仲裁委也必然难辞其咎!

   这里还有两个基本事实:

   一、邯郸市质监站于2019年9月25日向鑫鑫地产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称“该项目停工时间长达十年……现要求你单位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2020年4月3日,邯郸中院在执行006号裁决时下达《通知》称“需要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才能进行后续的正常验收工作。”

   事实证明,两份文件都认定无法确认案涉工程项目已经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两份文件都足以推翻006号仲裁裁决“现该工程(鑫域国际酒店A座)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认定!

   还有重要的一点需要说明,鑫鑫地产提出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有瑕疵,《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是指完整物业之下拆迁的停产补偿,而案涉项目为未完工的在建工程,不是已经在使用中的物业,也非拆迁项目,不能适用补偿标准,鑫鑫地产以此作为依据主张近1.3亿元的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这完全是有人为了应对此前生效仲裁执行而精心设计的圈套)。介于此,仲裁庭应驳回鑫鑫地产的仲裁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中冶天工”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一份邯郸仲裁委书面通知,称:“仲裁庭经研究决定由本案评估机构邯郸市金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2012年至2018年期间鑫域国际酒店A座楼可出租面积同类同地段毛坯房的租赁价格继续进行评估”。

   对此,“中冶天工”及时向邯郸仲裁委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该鉴定申请无视证据规则、违反法定程序且缺乏关键性的事实依据。

   据悉, “中冶天工”与鑫鑫地产的仲裁、执行系列案件中,因地产商利用政商关系大肆侵害合作方合法权益的实际情况已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书面反映。事实证明,先后好几家参与施工的企业都是不经诱惑轻易掉入鑫鑫地产设置的陷阱,干了活却迟迟拿不到一分钱而愤然离场!

   近年来,个别企业不讲诚信欠钱不还、讨国企便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可是这种利用虚构事实,反咬一口提起天价索赔则完全就是一场利用地方保护及人为操盘、企图侵夺国有资产的罕见“阳谋“所在!

   “中冶天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时指出,鑫鑫地产的老板系当地人大代表,其父原为邯郸市公安局局长。李某一向骄横跋扈,惯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不止一次利用其编织的地方政商关系网,坑害了不少承包商、供应商和无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冶天工”生效的仲裁判决申请执行期间,鑫鑫地产却悄悄通过工商变更了企业法人。

   据介绍,鑫鑫地产原法人李某(目前仍然是幕后老板),李峰曾当面告知中冶天工项目负责人:“能给你们中冶天工办结算就够可以了,你们还跟我要什么质保金,其他人我都不会给他结算”、“我不会让你们中冶天工拿走钱的”。而事实上李某也的确说到做到,不仅使中冶天工申请执行工程款的案子没有收到一分钱,而且精心策划以1.29亿元的仲裁案为由,以财产保全的方式将中冶天工1000余万元工程款全部冻结。

   鑫鑫地产的代理律师张某(在当地有多个头衔),据称张某在“天价索赔案” 开庭时十分嚣张。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该项目存在诸多缺项的情形下,依然能够填补虚假施工资料试图瞒天过海!不难看出,这是个别人在藐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信仰!

  “中冶天工”不断发现,鑫鑫地产与邯郸仲裁委个别人的诸多嫌疑。知情人表示,类似这种情况其实在邯郸业内已不是秘密,这种现象已对当地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造成非常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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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方能拥有竞争优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大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没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难有市场的活力与公平。”   国务院总理在2021年1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 他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

   “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在这起为了阻止生效仲裁执行而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后引发的 “天价索赔案” 中,当地仲裁委个别人是否站台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期待有关部门深入核查!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央企,“中冶天工”正努力阻止地产老板利用当地的关系网恶意索赔,尽可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国有资产安全。 

    我们深信,在当前党和国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扫黑除恶的时代背景和坚强领导下,该国企蒙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遭遇不公正待遇,及几年来造成的重大损失,最终能够得到正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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