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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南霸天”

2021-01-04 16:24:12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为此,中共中央在2018年3月份,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中央到地方,对法治中国高度重视,是中国司法建设的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但是,在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日益完善和深入人心的今天,在“扫黑除恶”三年专项行动接近尾声的时候,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下方村却发生了让人匪夷所思的恶行违法犯罪事件,可以说是现代版的“南霸天”,凸显法治建设的任重道远和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的淡漠以及权大于法根深蒂固的可怕!

衢江区杜泽镇下方村村民方国荣,(出生于1958年,身份证号码:330821195803280910,手机号码15634394914)从小居住在下方村。该村支部书记方景恩以“改村提升”的名义,在未经与其协商和未通知方国荣的情况下,一夜之间其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夷为平地,且家里物品被掩埋在废墟瓦砾之下,被其他村民捡去当废品变卖,致使村民方国荣一家人无家可归,无处安身!至今投诉无门!

2020年11月27日、28日,下方村支部书记方景恩个人以“改村提升”名义,在没有通知村民方国荣的情况下,既没有电话联系通知,也未能与方国荣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村民方国荣的合法房产全部拆除,房里物品也没有搬出,都被压在废墟瓦砾之下,这真的是匪夷所思,无法无天,上演了一曲现代版的“南霸天”!!广大村民均义愤填膺,但是迫于支部书记方景恩的淫威,敢怒不敢言,这是典型的农村的村霸黑恶势力!

   被村支部书记方景恩强行私自拆除的合法房产面积:

1、合法房产491.7平方米(其中属于300年以上的清代古建筑面积280平方米,120年的老房屋211.7平方米),该房屋有合法的土地证使用权和房产证。

2、生产性用房约700平方米(用临时用地许可证);

3、两层简易房屋160平方米;

在下方村部分村民的阻止之下,猪栏房才幸免于难,未能被拆除。

家里所有物品未能搬出,被压埋在废墟瓦砾之下,损失财产价值粗步估计在240万以上,有许多财产已经被挖掘机破坏,其中有一张祖传的300年的清代雕花花梨木床和一套雕花衣柜,已经不见。

上述清代古建筑和雕花古床、古衣柜,其文物价值损失不可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机关同意,不得强行拆除。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除经与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即使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强制拆迁时,也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当事人,法院或者公证机关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列明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衢江区杜泽镇下方村支部书记方景恩身为党员干部,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手遮天,无法无天,无视党纪国法,为所欲为,在未通知方国荣的情况下,私自强行拆除村民方国荣合法房产,并视其房屋内财产于不顾,也未能予以赔偿补偿很安置,不闻不问,任其无家可归,无房栖身度日,并造成其巨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如今如此文明和法治的中国社会,简直让人匪夷所思,义愤填膺!!

为此,我们向上级各级领导反映披露,目的是为了伸张正义,铲除黑恶,挽回损失,并对触犯法律的人绳之以法!让现代“南霸天”事件不再重演!!

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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