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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一家8年的养貂厂遭遇200多名黑衣人野蛮暴力强拆

2021-04-07 10:59:50 来源: 华夏传媒网 作者:
摘要:无记录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地养殖场拆迁也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同时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不仅给养殖人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也给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永胜村张学霞女士在自家承包责任田上从事8年的养殖场,却被当地镇政府相关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建设看护房和养殖棚”罪名强行拆除,造成损失达百万元之多,刹那间全家人多年的心血和生存之路化为泡影。

▲强拆现场。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永胜村是一个人口只有五百人左右的小村庄,2010年张学霞女士经村委同意批准在自家的责任地建起了貂狐养殖棚搞养殖,养殖面积1750多平方米、主房42平方米、东配房14.7平方米,建貂狐大棚加上建房款共计30多万元,养貂狐千余多只,价值50多万元,买养貂狐笼子、打机井、买水管、水泵等物品,合计前期投资款项达百万元之多。8年来全家一直从事貂狐养殖为生,虽然没办理过相关证件,但也没有相关单位要求办理或查处过。

▲强拆现场。

2017年8月27日早8点,大约200多名黑衣人把整个村庄和张女士的小养殖场围个水泄不通,先把他们夫妻俩生擒活捉,七八个壮汉高高举起,脚不沾地,架行千多米,硬塞进黑车里,连十岁幼女也不肯放过,只吓得孩子撕心裂肺的尖叫哭闹,就连路人也不禁然泪下……更奇葩的是,张女士的儿子不在现场,几辆警车呼啸着围追堵截要抓他,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在拍警匪片或追捕逃犯。张女士问:我们犯什么法?他们回答:没说你们犯法。又问:没犯法抓我们干什么?他们无语。

2012年2月27日最高院1543次会议通过《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行政强拆,任何行政强拆都是违法,只能通过司法强拆违章建筑。

▲从地图上可以清楚看出,养殖场就处在高铁规划线上。

据张女士介绍:其养殖场处于当地拟建设的鲁南高铁的必经线路上,国家建设高铁我支持,我相信政策相信党,但费城镇政府和费县国土资源局,一:从未和我们面对面协商过;二:他们也未给我一个合理的补偿方案,只是声称要给我赔偿12.5万元了结此事,即占我的近三亩地,还强行将我的貂狐棚拆掉,这是什么行为?

当地拆迁单位的理由是:张学霞女士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建设看护房和养殖棚。张女士不禁要问:一,是经村委批准同意;二,在自已的责任田上搞养殖,这是非法占用吗?责任田是中央红头文件三十年不变的承诺,有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

▲当地镇政府在张学霞女士家四周大门前边一个,院子后边两个都装有摄像头。

更荒唐的是,强拆过程中不但把张女士一家三口抓走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达8小时之久,还把他们苦心经营8年之久的貂狐养殖场洗劫一空,几百多只狐貂不知去向,一千多只小貂狐全部死掉(有照片为证),所有的生活用品包括几件金银首饰荡然无存,场房、养殖场棚、住房、院墙、树木全部夷为平地,这是他们一家一生的心血钱,还有贷款、找亲戚朋友借的款,现因被当地政府一砸一抢而空,以后全家怎么生活?

▲养殖场因强拆死掉的小貂狐。

至于未经批准“擅自”一说,费县国土资源局至今也拿不出一份养殖貂狐需要经过批准的成文规定,张女士一家已从事养殖8年之久,难道违法了8年后才处罚吗?

张女士的貂棚依法均属于畜牧生产设施用地,而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畜牧法》第37条以及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用地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更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镇政府相关部门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不加区分,直接将张女士的貂棚和生活用房全部归为一起,并统一的适用《城乡规划法》第40条以及64条的规定,将整个养殖场认定为违建,并实施强拆行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严重违法。

2017年6月14日上午,农业部就《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律师曾撰文:养殖场遭遇非法强拆之后,农民朋友获得赔偿包括4个方面:1、土地补偿款的支付。首先很多养殖厂目前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农民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承包后对该承包土地享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年产6倍之上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如果养殖场被非法强拆之后,农民朋友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可在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支付该笔款项。2、地上附着物等的损失的赔偿。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的时候说地上附着物是违章建筑,这点最需重要说明,这绝不是违章建筑,是一种当地拆迁单位打压拆迁心理价格的手段而已。建造的养殖场这些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和相关的附属设施。赔偿主要涉及被拆除养殖场建筑面积、养殖场建筑类型及其他配套设施。3、对于养殖场建筑面积的确认主要通过前期丈量、测量确认。对于养殖场的建筑类型及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得知,需要参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其他同类型养殖厂建筑类型的拆迁补偿情况,和当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也就是同类情况下最高标准的一等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予以赔偿。4、畜禽和设备材料损失的赔偿。关于畜禽的数量和设备材料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需要按照实际的养殖情况数量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是由于强拆行为导致养殖的畜禽无法妥善处理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对畜禽的赔偿金额予以酌定。5、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的赔偿。停业损失有些地方是按照每头猪补偿200来算,这种按照每头猪、每只鸡多少钱来赔偿的方式方法是不科学的。我们都清楚诸如养猪养鸡是一年要养好几批,单纯补偿这一季养猪养鸡的钱,完全不能弥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可参照当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并参考同一地段其他养殖场补偿情况对搬迁费予以酌定。

据澎湃新闻之前报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一次发布会上披露,当地政府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涉案一处养殖场地实施强拆。这一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判令行政赔偿。

毕竟,很多中小养殖者像张学霞女士都是社会的弱者,弱者永远是应当照顾的对象,这是社会管理和和谐的基础,养殖业也不例外,这件事对受害人张学霞女士全家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和精神方面的损害。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在国家严肃执法下的人性化,是基于引导和科学管理的产业升级,是基于解决、基于提升,而不是简单的“消灭”。

原文链接:http://www.hxcmzm.com/a/shiping/fanfu/20210405/1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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