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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谷县:某国企改制一股独大 广大职工成为国资流失的牺牲品

2021-04-06 13:00:27 来源: 中华网 作者:
摘要: 本网综合讯 国企改制本质是为了主辅分离、优化资产、提高职工待遇、提高国家税收,可是山西省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焦炭发运站改制成立太谷县

 本网综合讯     国企改制本质是为了主辅分离、优化资产、提高职工待遇、提高国家税收,可是山西省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焦炭发运站改制成立太谷县兴远煤焦有限公司,进而加入晋中市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改制过程,却让广大职工成为此间国企改制的牺牲品,成为利益相关者们任意宰割的羔羊。

       目前,原太谷县兴远煤焦公司职工(股东)们居无定所,老无所依!而原企业法人占股   %,现在资产价值为     元;原企业会记出纳占股   %,目前资产价值      元,还有当时通过暗箱操作时有利益相关者占股较为隐秘!
 
暗箱操作一股独大,本应登记在兴远煤焦名下的股权被少数人贪占独有
        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立于1982年5月25日,是由太谷县乡镇企业局出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姜国英(近两年去世)。1988年3月14日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出资成立了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焦炭发运站,姜国英时任法定代表人。       
        2001年11月28日,为响应国家政策,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与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焦炭发运站改制成立太谷县兴远煤焦有限公司,由姜国英任法定代表人。
         依据改制文件,太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员工将自己的劳动关系补偿款以及改制补偿其他费用作为股东投资款,部分股东还另行交了资金作为投资,共同成立兴远煤焦。供销公司的职工也成了兴远煤焦公司的职工兼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适逢我国天然气管理体制改革,为解决兴远煤焦的生存发展,经太谷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兴远煤焦公司作为股东,加入晋中市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再由晋中市洁源公司成立太谷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太谷县的天然气供气企业。
        此间,时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姜国英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通过暗箱操作将本应登记在兴远煤焦名下的股权登记为其个人的股权;其实,太谷县兴远煤焦公司原有股东48名,职工都根据工龄与职位配股并交了数额不等的现金……
        依据供销公司账面记载,供销公司对外借款500万元,将其中的384万元借给兴远煤焦,由兴远煤焦以投资款的形式汇入晋中市洁源天然气公司,完成入资。其实,该500万元的投资款及利息均由供销公司对外进行了偿还。兴远煤焦的职工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发现,姜国英在侵吞该384万元投资款,将本应属于兴远煤焦的股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其本质是侵吞了国有资产。
 
企业法人去世后,揭开侵吞国有资产的内幕
        值得关注的是,姜国英为了掩盖自己违法犯罪行为,自2001年起,一直向兴远煤焦的职工慌称“兴远煤焦是晋中洁源的股东,晋中洁源为太谷洁源的股东,太谷洁源盈利,兴远煤焦便有分红款,兴远煤焦的股权分红款用于缴纳了兴远煤焦职工的社保。”
         为了取得职工的信任,姜国英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通过暗箱操作,在各单位之间来回倒款,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借款的形式向职工分红两次。多年来,兴远煤焦的职工一直坚信兴远煤焦持有太谷洁源的股权。 
         广大职工被蒙蔽多年,直至2018年姜国英突然因病去世,其妻子来俊梅及儿子 、女儿办理姜国英股权继承的相关手续,职工方才知晓大家被欺骗。
 
职工艰难维权,肆意贪占国有资产的不法分子却得不到制裁 
       考虑到太谷洁源是企业改制后职工的唯一经济来源,也是兑现改制条件的唯一实现途径。兴远煤焦的职工开始了自己艰难的维权之路。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庭审,兴远煤焦的职工才知道原来姜国英在晋中洁源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和出纳的帮助下,姜国英将供销公司借给兴远煤焦用来投资的384万元作为姜国英的个人资产投入晋中洁源,后又取出其中200万元现金作为姜国英的个人资产投入到太谷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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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姜国英去世后,兴远煤焦第一时间向姜国英的继承人说明了情况,且向太谷县工商局、晋中市工商局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说明了姜国英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经过,要求暂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姜国英的妻子来俊梅及其子女多次到兴远煤焦公司大吵大闹,强行将登记在姜国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变更。且在一审庭审中,在已经查明姜国英名下股权来源后,姜国英的继承人仍明确表示拒绝办理变更手续,态度恶劣至极。以至于一审法院的法官多次告知兴远煤焦可向纪检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刑事报案。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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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铁腕惩治腐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夯实制度体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体制,推动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可是当前,仍有一些地方领导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对中央的指示精神阳奉阴违,工作上敷衍推诿,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时常通过胡编乱造、欺上瞒下应付上级督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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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利益相关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企改制广大职工的股权,将国有资产直接变成个人资产的行为竟然存在多年无人查处!试问:广大职工居无定所、老无所依,当地政府到底有没有责任和担当?!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以史为鉴、以案为鉴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各地各部门领导对党忠诚的具体表现,为此,期望山西省有关部门能在太谷县切实为推动“惩腐打伞”撕开口子、揭开盖子、挖出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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