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5日,射阳县液化气公司管理人于广波、于淼、稽军、许士弟、徐大春、顾宇、付文豪、王韬等8人相继被盐城市亭湖区有关部门以涉黑、涉恶强行带至该局审查。开展搜查、查封公司,冻结个人账户,能使用的“侦查”措施用全用足,公司涉“黑”在县城传开,公司的秩序和声誉也由此遭到了“劫洗”。杨红,于广波之妻:“此案”发生后,蒙受不白之冤,怎能心安?罪恶的因果关系又怎能不告白?
一、“黑”的起源。
曾是同事加朋友的陈虎(是法院公布的全国失信人员)锁定目标,久别了25年,来到了射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于广波办公室叙旧,助燃惜日的“情意”,由此设下为其到银行担保两百万的圈套,继开发房地产为手段骗取于广波一千余万元,还妄图侵吞所开发的房地产,为此偿还债务东窗事发,于“不舍”向司法机关报案,仅与陈终止一切民事关系,放其生路,陈豺狼之心不死,串通与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和陈虎的亲戚(张某某,县领导干部),借“扫黑除恶”大势向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于广波等8人涉嫌杀人、吸毒、扰乱市场秩序等二十余种罪名,相关领导被陈假象谎言所迷惑,进行“关注”。 盐城亭湖区有关部门立案,射阳县液化气公司于广波等8人即成盐城“黑”的对象。
二、“区域经营的管理模式”是“黑”还是“白”。
1997年,射阳县拥有11家液化气公司,杨红是中海液化气公司的法人,中海公司通过十年的努力,合法收购了8家液化气公司,2007年变更为射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法人何秀梅。1999年-2000年间,射阳液化气市场十分混乱,无证经营的黑气贩非常多,控制了市场终端,在各液化气公司之间踩高跷式的压价,各家处于严重亏损和倒闭状态。黑气贩使用超期、报废钢瓶违法运输贮存燃气,而这些危害性极大的炸弹被黑气贩送到了千家万户、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导致爆炸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殊不知一瓶15KG的液化气爆炸的威力相当于150公斤TNT炸药的威力,体积瞬间可膨胀到250-300倍,老百姓谈气色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安全。液化气公司的主管部门:射阳县建设局燃气办,针对事故隐患和确保百姓的正常生活需求,进行调研,2000年制定了划区域经营的管理模式,2009年燃气行业协会对原燃气主管部门划区域经营进行区域调整,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要求打击无证经营的黑气贩,杜绝非法倒罐,非法充装超期、报废的钢瓶。由于燃气办人力、财力有限,要求各公司人员在公司区域内的网点、服务人员进行巡查、检查,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和管理,并签定安全责任状,交安全保证金伍仟元,确保射阳液化气公司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杜绝事故的发生。射阳县燃气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区域经营完全符合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说明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划区域经营”的合法性。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款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正说明我们液化气公司的单位有权阻止、拦截、举报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行为管理的合法性。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瓶装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2020年1月9日通过的《江苏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第五条:“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需要跨市、县实行异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异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不得利用送气车辆直接向异地用户提供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国务院、江苏省制定的燃气相关条例中的条款证明我公司对非法无证户跨区域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正是维护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白”为何也要 抹“黑”?
盐城市亭湖区有关部门为何不经深入调查就把射阳县液化气公司、于广波、于淼等8人贴上“黑”标签?并将其作为邀功请赏的资本,如此不择手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具体表现在:
1、没有犯罪事实立案,仅凭恶意举报人谎说于广波等8人非法拦截车辆就定其“寻衅滋事”立案,并予以刑事拘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违法滥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亭湖区有关部门拘留一个多月后,因无犯罪事实证据提请批捕,遂将于广波等人转为监视居住,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采取了打、骂、威胁、恐吓、精神折磨、变相虐待、引供、诱供等违法手段,其根本目的就是为非法取证制造条件,逼迫于广波等8人依照他们的意图和要求交代“违法”行为,所以形成的材料遭到辩护律师产生时间上的质疑、地点上的质疑、过程的质疑、事实的质疑。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收集证据,不仅在所谓的犯罪嫌疑于广波等8人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而且还适用在所谓的“被害人”的证人身上,其中王某某用手机录下了有关人员取证的全过程,气愤的离开,告诉杨红并将其录音让杨红听,其中引供、诱供、逼供手段无一例外,造“黑”之心昭然若揭。这显然是已严重损害了警察形象,哪里是调查事情真相?视听录像已无法佐证于广波等8人所谓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辩护人已向该案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
3、颠倒黑白,咬定于广波等8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之心不放松。射阳县液化气公司、管理等8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把守县液化气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划区域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公司区域内对无证经营户的违法人员进行引导、劝住、拦截、举报等协助执法人员的合法管理,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目的是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却认定为破坏市场秩序,造成老百姓认为,非法经营的黑气贩是合法的,司法部门保护的是非法经营者,打击的却是合法的经营企业。公司收取安全保证金,约束送气工强化安全意识,硬说成是强迫交易的行为。公诉人在庭审中把易燃易爆的液化气特殊商品当普通商品的经营方式去认定市场秩序,把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定价的模式与过时的计划经济物价局定价的思维颠倒,合法的经营利润认定为非法收入。于广波等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江苏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条例和制度,合法管理针对无证违法经营户(俗称黑气贩)这一特定群体,不是普通的守法老百姓,而公诉机关将于广波等8人的行为评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我们认为举报违法是社会管理的正面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举报违法的合法性不容否定,通过举报违法的方式打击无证经营,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正当合法,不是为非作恶。公诉机关涉嫌混淆重大是非,有违基本的法制思想。试问是有关部门的无知还是别有用心?诸多事实证明,这显然不是在打“黑”,而是在抹“黑”造“黑”。
此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委托: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商业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秘书长)、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等人对亭湖区有关部门认定于广波等8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予以认证,结果专家作出的认证书一致认为该案不涉嫌犯罪,已将该认证意见书邮亭湖区人民法院并签收。现于广波等8人仍蒙受不白之冤,羁押看守所,于广波身患严重的精神病和心脏病,长期失眠,羁押长达近十四个月之久,申请取保后审不批,人道主义何在?此乃法规所不容。
四、真“白”岂能被抹“黑”!
市场经济在某些人的心里上金钱高于道德的底线,由于黑气贩拿着射阳县液化气公司的二维码钢瓶、专用钢瓶、报废瓶、过期瓶到区域外充装了国家明令禁止掺有二钾醚的不合格燃气,一旦形成爆炸事故,事实真相无法查清,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追溯求源,会追查到射阳县液化气公司,造成射阳县液化气公司背“黑锅”并为此疏于管理而“买单”,因射阳县液化气公司多次赔偿,损失一百多万元。无奈之下,杨红儿子于淼带领公司管理人员在所属的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在起诉书的34起中,其中1起跟公司无关,其中25起都是通过举报,由燃气办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还有8起大多是因为公司的送气人员违规送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起诉书中所说的33起案件没有恐吓、威胁和暴力,更谈不上人员伤亡,于广波等8人针对的是违法经营者,影响的是违法经营者的利益,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违法经营的领域,根本不涉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为自身带来不当利益。本案所谓的受害人就是无证户、黑气贩,他们期待的秩序和经营方式是:无视行政许可,无视规划布点,无视经营区域,无视法律对经营者的各项条件限制,无视安全与否,显然,所谓的被害人的经营秩序是严重的非法秩序,获得的利益是非法利益。而公司、于广波等8人期待的秩序是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维护法定的燃气经营秩序。对照法律规定,于广波等8人期待的秩序就是法律规定的秩序。
而公诉机关认定于广波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把本来与法律规定的黑恶犯罪靠不上边的行为涂上恶的色彩。亭湖区有关部门认定于广波等8人涉嫌强迫交易罪34起是严重不当,对事实的概括与评价存在根本性错误。我公司没有组建“稽查队”,而有关部门的办案人员歪曲事实,凭空杜撰,以此渲染“恶”的氛围,为于广波等8人定罪,添枝造叶,也为其编织了一块遮恶布,其用心实在可疑!
因此,任何公民发现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均有权实施制止、报警、扭送、检举、控告等行为权利,且无需任何授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义不容辞,人人有责。亭湖区却将负有正义感的液化气公司及于广波等人“打黑”成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违法犯罪恶势力,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本末倒置。射阳县液化气有限公司、于广波等8人不懈怠自身的责任感而通过自费自力、依法依规、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排除巨大安全隐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并通过协助、配合燃气办进行巡查、劝阻、制止(不排除与个别无证户、黑气贩口角或肢体的冲突)、引导、检举、告发破坏区域内燃气市场的无证户、黑气贩的违法经营、违法储存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诈骗、销售的犯罪行为。显然,于广波等8人是通过积极主动寻找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线索,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正义勇士。合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正义能量,应当提倡弘扬(苏州政府利用有奖鼓励大力提倡举报并深挖黑气贩线索,每人800元奖励)。本案的启动侦查到审判阶段,不仅在袒护真正破坏燃气安全秩序和市场经济生活秩序的“黑气贩”群体,更是于群众的人身安全利益而不顾。指控于广波等8人犯罪严重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与法律支持,同时未排除诸多的合理怀疑和非法证据。如果明知亲人遭遇冤案,自己倾尽全力却无法制止冤案的形成,那损害的不仅是冤案受害人个人对法治的信仰,更损害的是公平正义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之殇!
总之,法律的权威源至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绝不能让“诉讼之王”变成“司法之痛”,强烈要求各级党委、纪监委、上级公安机关、检查部门及新闻媒体伸出援助之手,认真督查,让“黑暗”暴露在阳光之下,使诬陷和刑讯逼供人员得以被绳之以法,还公司和于广波等8人清白,还事实以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