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澎拜新闻报道了孝感中院所辖的汉川市法院法官胡某,因窝藏罪被取保候审后,依旧审理民商事案件近百余起的新闻实践。今天记者再次接到孝感中院副院长、执行局副局长强强联手,处置执行异议标的物的违法事件投诉与举报,到底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还是“无独有偶”?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背后确有故事。
鸟虎相争,就为“天鹅肉”
2017年10月26日孝感中院作出(2017)鄂09民初83号判决书(下称83号判决),判决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民鑫公司)向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星海公司)交付“民鑫华府”商铺5500平米;2018年12月7日孝感中院又作出(2018)鄂09民初167号判决书(下称167号判决),判决湖北楚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楚雄公司)依法享有“民鑫华府”项目包括5500平米商铺在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民鑫公司作为同一债务人,只有这块5500平米商铺的“天鹅肉”。
2018年9月星海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4月15日承办人孝感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吕波作出(2019)鄂09执228号之三执行裁定(下称228号裁定),将查封的民鑫公司5500平米商铺交付给星海公司;楚雄公司以167号案享有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为由对228号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2019年6月5日依法楚雄公司的异议申请,立案号为(2019)鄂09执行异51号(下称51号案),副院长李雪飞担任审判长。
答非所问,玩法“任我行”
2019年6月22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2日孝感中院就51号案先后四次组织听证,副院长李雪飞作为审判长,强行要求楚雄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并针对167号案件所涉合同签署情况、付款真假情况、是否委托律师诉讼情况等进行了“孜孜不倦”、“任劳任怨”的审查,貌似对167号案件的审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至于楚雄公司是否享有优先权,是否可以对抗83号案件的执行,“无暇顾及”,也只字不提。
2019年10月10日,星海公司如愿以偿,孝感中院终于做出(2019)鄂09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院长发现为由,对167号案件决定再审。
与此同时,2019年10月17日,51号案裁定中止诉讼。
违法执行,看谁“能奈何”
十年前,一位山东莒南法官说“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能管空气”,彰显了一名法官的任性与霸道。
就在孝感中院副院长李雪飞主持审理51号异议案期间,83号案件主执行官、孝感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吕波,2019年7月17日以(2018)鄂09执22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将51号异议案中的异议标的物、登记在民鑫公司名下的5500平米商铺,预告登记到了星海公司的名下。
2020年 月 日,星海公司在获得5500平米商铺预告登记的前提下,竟然还冠冕堂皇地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了167号案件的再审,并在诉讼中主张其在83号案件中的商铺交付权优先于楚雄公司的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星海公司“拿着物权要优先权,真狠!”
难道星海公司的背后有什么力量可以撼动一个中级法院?为了加入诉讼,院长可以沽名钓誉,再审167号案;为了取得物权,局长可以一意孤行,处置异议标的物。
惊天黑洞,哪天“水覆舟”
常言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民法院赋予了法官无穷、无限的权利,但是习主席说“让权力放进笼子”。发稿前,记者陆续接到读者来信,有人称孝感中院执行局某法官,借执行案件为名,给女律师开具调查令调取公民私人信息引发家庭矛盾被诉,孝南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上诉到孝感中院至今不立案;还有人称腐败市委书记潘启胜存留于孝感中院的余党,利用执行异议期间不得处分标的物的法律规定,给潘启胜保护伞下的黑恶势力财产提供“司法保护”;也有人称孝感中院法官胡某因“抗旨”,被指擅自处分执行异议标的物违法违纪而被贬;更有人称孝感中院法官都手掌二审大权,任性改判和发回重审一审案件,引发基层法官不知如何判案…
看来,人民法院利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确实能做很多鲜为人知的事情,能够实现很多广为人知的目的,这就是套路吗?孝感中院故事还真不少,水还真不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