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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吞象”神操作:以6000万元债权吞并15亿资产?

2020-08-08 09:40:59 来源:  作者:
摘要:在一个亿元级的市场建设项目中,承建商在工程尚未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最终决算的情况下,向业主方主张结算工程款。之后,承建商又将业主方欠付的工程款转为借款,并向其收

在一个亿元级的市场建设项目中,承建商在工程尚未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最终决算的情况下,向业主方主张结算工程款。之后,承建商又将业主方欠付的工程款转为借款,并向其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在经过“超标的查封”、“超期查封”、“高失真评估”、“以物抵债”等一系列神操作之后,在当地法院的支持下,业主方价值约15亿元的项目先是被估值为4.3亿元,又经过一拍、二拍流拍,缩水至2.4亿元。最终承建商通过6000万元的债权,即将完成了对业主方约15亿资产的吞并。这一发生在湖北宜昌市金都市场二期建设项目中的“蛇吞象”事件,背后究竟有什么隐情?

 

曾经的金都市场二期若不经历一些变故,也像一期一样。

一份离奇的民事调解书

2016年4月11日,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闰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宜昌市同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升公司”)拖欠金都市场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款,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该案。但最终法院并未做出判决,而是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了一份令当事人深感匪夷所思的民事调解书。在这份(2016)鄂05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同升公司不但无条件接受了原告国闰公司各项诉求,而且“主动”确认了诸多远超出原告诉求标的的条款。包括:

一、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结算、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6000万元,被告“慷慨”确认这一款项应为6956.8295元。

二、原告要求确认其就上述工程款对被告开发的金都市场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表示“同意”。

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万元,被告同样“慷慨”确认这一数额为3850万元,而且同意若不按时付款,被告愿承担月利率2%的利息。

四、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12万元,被告“慷慨”表示愿承担律师费159.5万元。

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被告一概表示同意。

同时,在调解书中,经被告确认,同意由其关联物业公司银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会就协议条款争执不下,会为了各自利益寸土必争。而这份民事调解书之所以倍显离奇,是因为被告的态度之慷慨大方,令人咂舌。既然如此慷慨,如此轻易地接受原告各项条件,并主动出让自身利益,怎么会对簿公堂呢?

一系列令人叹人观止的神操作

经过记者深入调查和采访相关人员后发现,在原被告双方这份离奇的民事调解书背后,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原告国闰公司以区区6000万元债权,通过一系列神奇操作,即将同升公司约18亿元资产一步步纳入囊中。

神操作第一步:“虚假诉讼”

2013年11月19日,同升公司与国闰公司签署金都市场二期建设项目总承包意向合同,最终双方确认国闰公司实际施工金额约为1亿元。2015年11月28日,国闰公司向同升公司上报结算资料,要求结算金都市场二期建设项目1.1亿元工程款。同升公司对国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了整改要求及异议,但国闰公司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导致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据同升公司财务提供的付款数据、工程部提供的施工合同付款流程证实:截至2016年3月31日,同升公司已经支付国闰公司工程款合计716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工程完工后同升公司才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85%,且该工程并未完工亦未通过竣工验收,更没有双方确认的决算书。

而国闰公司却以尚未完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未最终决算的工程向同升公司主张工程款。这其中还有多达几千万元的超高息非法高利贷,也纳入到了同升公司的工程款中。同时,国闰公司还将同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转为借款,并以此向同升公司索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另外,经同升公司证实,很多已完成的工程结算和计量存在严重水分。综上,同升公司认为国闰公司存在将其声称的债权不断放大的嫌疑。

然而令同升公司无法理解的是,面对如此不合理的债权主张,这种未完工、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未决算的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予以受理并开庭审理,并最终制作了调解书,而调解金额远超国闰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据同升公司法务部确认,代表同升公司参与这次调解的洪某发,在签订该调解协议时并未得到同升公司股东授权,在调解书上盖章也没有得到同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祥的授权。据此,同升公司怀疑国闰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讼诉。

法律点评:

本文有关虚假诉讼部分咨询了这部分法律权威专家李曙光、张素敏等教授的相关观点,文中就宜昌同升公司被诉讼一案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给予了法律分析和点评: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说属于恶意诉讼,但与传统的恶意诉讼有所区别。虚假诉讼是当事人经过串通,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进而侵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在本案中,被告同升公司之所以认为国闰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讼诉,是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只要同升公司确认国闰公司的诉讼条件,该案就基本上做到了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从而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对同升公司恶意诉讼的目的。

第二,原告国闰公司在法官主持下轻而易举地拿到了调解书。在常见的虚假诉讼案中,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不必通过起诉,只要提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轻而易举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即使是调解书,只要双方当事人起诉、应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获得,从而取得强制执行效力。有这样的诸多空间可以利用,虚假诉讼当然不会少见。

第三,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稍不留神,就会被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钻空子。

关于对虚假诉讼的惩处,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宜昌金都市场二期建设初期时的营销广告

神操作第二步:安插“代理人”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人物,就是代表同升公司参与调解的洪某发。在并未得到同升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洪某发竟能代表同升公司与国闰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上盖章,那么洪某发是何许人也,为何有如此大的权利呢?

据同升公司股东邬险锋介绍:2015年8月份,同升公司原股东郭某某、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洪某发声称其已取得郭、徐二人的授权,代为行使二人在同升公司的股东权力,随后洪某发开始了在同升公司的一系列运作:

2016年8月11日,同升公司发现公章被盗并报警,后据邬险锋提供信息显示系洪某发等人所为。

2016年11月4日,洪某发签发文件任命自己为同升公司总经理。

洪某发“接管”同升公司后,在法官主持下与国闰公司相继签订了本案相关的一系列令同升公司股东们匪夷所思的协议。

另外,洪某发把控同升公司后,以同升公司经营需要为借口,用同升公司金都一期自持商铺中约15000平方商铺作担保,向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多达3000多万元供其个人使用,其中多达1400多万元的借款被洪某发侵占、挪用,其本人也未还款,导致同升公司一期剩余资产被法院拍卖。

神操作第三步:“超标的查封”

记者走访调查当地多家房产中介发现,金都市场二期及金都市场一期商铺周边同类房产市场均价约为15000元/平方,金都市场二期商铺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按此价格估算,金都市场二期商铺价值约为15亿元。

然而,2016年5月6日,宜昌中院依照国闰公司申请,仅以7500万元的诉讼标的,就查封了同升公司金都市场二期已取得预售许可并已部分销售的价值15亿元的所有商铺。同升公司以超标的查封为由请求法院予以部分解封,让同升公司销售回款用以公司周转及还款,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点评:

关于超标的查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有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在该案中,先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再是宜昌中院依据该调解书进行了超标的查封,查封后所举行的拍卖又疑云重重,竟将彼时价值15亿元的金都市场二期商铺超低评估为4.3亿元案值,后经过一拍、二拍相继流拍,在短短几个月内又将这4.3亿元缩水到2.4亿元,如此的神操作,不能不说若没有法院个别法官的参与,单凭国闰公司是很难做到的。

神操作第四步:“超期查封”

自2016年5月6日同升公司金都市场相关资产被查封后,至今已达4年之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经过一拍、二拍仍然流拍的,法院应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对查封标的物进行解封”。然而尽管同升公司一再向法院提出申请部分解封以盘活资产进行销售,执行法院却迟迟不予执行或者解封,也未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造成的直接后果则是使国闰公司的债权按照2%的月息不断持续放大。

神操作第五步:“高失真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2018年1月11日,国闰公司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宜昌市中院于3月22日作出裁定,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随后,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同升公司金都市场二期进行了评估,以“在建工程”为标准评估价值为4.3亿元。

对这一数额,同升公司股东们表示难以接受并提出质疑:宜昌中院既然认为该工程已完工或已竣工而受理本案,为何法院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却对已经进行上万平米预售的项目以在建工程为标准进行评估?此时,即使是按照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失真评估,同升公司被查封的资产也足以覆盖国闰公司的债权,同升公司申请部分解封以盘活资产进行销售,法院又为何不批准?

2018年9月23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同升公司金都市场二期在建工程进行拍卖,起拍价4.3亿元,经过一拍、二拍流拍,同升公司的这一资产价值缩水变成了2.4亿元。

至此,国闰公司以其主张的6000万元工程款,利用四年时间,成功完成了对同升公司金都市场一期、二期共价值约15亿资产的完美吞并。

案件背后重重疑团待解

然而再完美的操作,也难免百密一疏,何况如此大额资产的运作呢?梳理这一案件的始末,记者发现其中有几个疑团待解:

同升公司在金都市场二期项目中至今已投入建设资金2亿多元,假设同升公司拍得土地后至今不开发,按照现今的土地出让价格,金都市场二期近60亩土地价值至少也达5亿多元。然而现实是,几年下来不仅同升公司投入的建设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无法收回,还把所有资产拱手送给了国闰公司,并欠下银行和其他单位近1亿元的债务,难道同升公司股东集体犯傻,甘愿出卖自身利益?

此案中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神奇操作恐怕远非国闰公司一家所能完成,这背后是否存在权力的干预甚至寻租?

面对同升公司部分股东长期、多次实名举报,宜昌市相关部门至今未予立案调查,其中有何隐情?

据了解,此案还涉及300多位已购商铺的商户,他们长期以来多方奔走维权,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谁来保障?

对于该案的后续进展,本报记者将持续进行跟踪报道。

记者:朱光辉  编辑:陈月梅  校对:林子君
 

来源  http://www.easylux.cn/html/attention/20200807/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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