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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维护公利遭人诬陷相信法律挑战人性

2020-07-31 09:49:54 来源:  作者:
摘要: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办公地一个人先遭恶人诬告,身受不白被调查,继而遭到诬陷致使身心受到难以言状的巨大痛苦,直至身陷囹圄。身处这种境地他该如何做?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办公地

一个人先遭恶人诬告,身受不白被调查,继而遭到诬陷致使身心受到难以言状的巨大痛苦,直至身陷囹圄。身处这种境地他该如何做?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前任院长聂惠军,这些年所遭遇噩梦般的经历,较之前述犹过之无不及。先是被一个对他存有极大敌意离职一年多的员工,恶人先告状,仅凭"由这名员工在财务领取凭证上签字10万余元,聂惠军领款"的假证,就被定性贪污;此后,就是违背疑罪从无的刑法规定,将环科院购买外包服务的18万元算作贪污,威胁证人做假证,不惜刑讯逼供套取证据。之后,就是职务被免,公职被开。究竟是什么外因,使一个涉案28万元的涉嫌贪污案件,多家媒体轮番报道,这背后暗藏何种玄机?之前更有不明真相的媒体人,在主流媒体上将聂惠军描述成六大纪律全违反的公职人员,在坊间大肆渲染,让人匪夷所思。

该如何搬开强加在自己头上的一座座大山,正本清源,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听听聂惠军的讲述。

马某违规报销,被查处后恶人先告状

据聂惠军说:2013年12月23日,我由宁夏环保厅任命到下属企业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院长。刚到任不久就有人反映新任规划科研部主任马某弄虚作假,时而报销的专项课题票据,都是以前遗留项目的费用,无法核实俱查,单位财务又找不出具体不能报销的理由。所以院里就安排会计对凡马某负责的项目结题三年有余额的课题进行收账,马某由此开始对我和环科院怀恨在心。

2014年下半年,院领导集体做出决策要对环科院内部各部门进行成本核算,马某知道这样一来就堵住了他套取现金的财路。于是他寻找各种借口找环科院各领导轮番闹事、吵架。时任院办公室主任的董孝章,被马某无理取闹气得浑身发抖,病发回家休养。

之后,环科院领导们达成共识,不能任由马某胡来,2015年5月份,将马某等人拉帮结伙套取资金的情况两次向环保厅纪检组写信反映,但当时已明确环科院要移交国资委管理,正在做移交工作,没有引起重视。

由于此举未得到上级单位的重视,未立即处理,马某更自以为是,胆子比以前更大了。马某于2015年5月,他以为他负责的科研课题离开他无法完成,便以辞职相要挟。环科院研究认为,人才可以引进,决不能把环科院风气带坏,立即批准他辞职。

不过,马某的离职,也确实给单位造成了影响,比如他当时负责的《沙湖流域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宁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两个专项课题,在马某离职时未做移交,将电脑资料格式化删除,导致后面人接手做项目时,什么资料都找不来,什么数据也没有,但绩效工资已被他提前套取。

2015年6月,马某等人辞职后,仍然打着环科院的旗号在社会上招摇撞骗。

马某离职后,对环科院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5年下半年马某纠集黑社会成员,先后两次作案,将停放在国贸新天地停车场内环科院越野车,后窗玻璃砸坏,并盗走车内物品,两次财产损失共计5万多元。

聂惠军说:2016年环科院安排后任会计将专项资金、银行、现金明细账和马某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凭证票据进行复印拷贝。还没有来得及向国资委移交材料时,就遭到了恶人先告状,马某已先行一步,到相关部门举报我,诬告我"贪污一千多万",2016年8月宁夏国资委相关科室仅凭马某的不实之词将我"两规"。

别有用心,制造证据继被诬陷

2016年7月15日,在环科院全体职工大会上,组长丁某宣布"聂惠军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聂惠军被停职检查。会后聂惠军到国资委找丁某问:"我违反了这么多纪律,也不给我个文件,并且证据都是什么?"丁某气狠狠地说:"证据以后会有的,以后会让你签字的。"随后将聂惠军"两规"开始制造证据。

2016年9月的一天,办案人员拿出记账凭证:"马某说了,有10万元,是他签的字,但钱他没有领。"

聂惠军说:翻开现金日记账我看到,马某报销的那段时间,清楚的记载着好多笔"支付马某差旅费、支付马某业务费"等等记录,总计有十几万,我对办案人员说"你看,这不是很清楚吗?"那人如获至宝,合起账本就走了,我以为是找马某核实去了。

聂惠军继续说:可是两天后,那人一进门厉声说"康萌(时任环科院出纳)说了,这个钱给你了,你拿了,分三次给你的"。

聂惠军立即回答说"咋可能,没有的事"。之后他再怎么解释都是徒劳,那人根本不听,换来的是无休止的体罚和殴打。面对无休止的殴打体罚,我只能说"我没有印象,康萌咋说就按康萌说的吧",那人这才高兴的按照康萌的说法给我做了笔录。

错误地将环科院购买外包服务当成贪污

聂惠军说:被"两规"期间,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又将环科院18万元购买宁夏惠民公司监测数据的监测费认定为"贪污"。

在此,不得不说聂惠军"贪污"这18万的事,一是这18万定性错误,二是这18万根本没有到聂惠军个人腰包。

坐在记者对面,聂惠军说:"环科院对外向一家民营公司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费18万,被认定为"贪污"。这纯属是个别人的别有用心。

据聂是军说,这家惠民公司的法人张兵是他妹夫。但因此有人就笃定他与惠民公司有利益输送方面的关系。

聂惠军接着说:环科院没有监测能力,所有的监测业务全部外包,因为宁夏煤电鸳鸯湖电厂二期监测数据必须要在冬季采暖期结束前完成,非常着急,对公的监测机构收支两条线,职工没好处不愿意做,只能向社会上的民营监测机构购买服务,我当时也认为可行,所以就在宁夏煤电鸳鸯湖电厂项目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上,环科院决定选择向惠民公司购买外包服务。事后感到此举确实有些失当,但把这一事实看作是贪污,确实于法无据。

其实,环科院将宁夏煤电鸳鸯湖电厂二期项目的环境现状监测业务委托给惠民公司张兵,张兵又将此监测业务转包给了宁东的环境监测站,费用是由张兵先付给宁东监测站的,张兵取得监测数据交给了环科院,环科院才把监测外包服务费18万元转给了惠民公司,鸳鸯湖电厂环评报告使用的监测数据就是当时的那18万元做成的,早已被环评报告采用,事发时项目都建成运行了,法院也确认18万元监测费惠民公司用于日常开支,并没有输送到聂惠军与张兵手中。

意志坚定,坚信白的就是白的

一直上诉申诉直到重获自由,聂惠军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首先要做的就是还原事实真相。

首先聂惠军就是打电话询问康萌笔录的事,这是本案的定案依据。康萌说,彼时国资委相关人员"天天"叫她过去,次数"数不清了",被逼的没办法"不是我那样说的,是马某说的","反正当时肯定是有原因的,他们推断呀什么的.....总之,最后跟马某说的一样",这就是康萌笔录的形成过程。

现在看来,马某为什么当时不敢一次报销完而要分期挂账,是他当时自己也心里害怕,虽然自己胆大妄为却也做贼心虚才挂的账吧,分批把钱报出去他可能觉得更安全些吧!这是最合理的解释。不然他把手续履行完,程序走完为什么当时不一次报销完?

7月12日上午,记者跟随前惠民公司法人张兵去找惠民公司前任内勤,证实聂惠军与惠民公司的关系。

上午9时许,我们一行来到前内勤办公大楼外面,见到了这位内勤。这名内勤可以证实,"她在惠民公司工作期间,未接受过聂惠军的任何指示,从未与聂惠军有过任何资金方面的往来,自公司成立到被查从未见过聂惠军。"也可以说她根本就没有见过聂惠军。

送这名证人上楼后,张兵对记者说:这名证人当初受到过办案人员的威胁胁迫,告诉她不要乱说,若是有人向她了解,要她向相关人员汇报。

如果张兵描述属实,相关人员已构成了威胁、教唆证人的违法行为。

果然,在记者调查另外一名证人的途中,从上午10:50到中午12:40,聂惠军收到了7个陌生急促来电和2个短信,催促他到相关部门去面谈,聂惠军说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在宁夏公安机关调查马某涉嫌案件时,已经发现做伪证线索。

惠民公司原来就在此地办公

惠民公司支付宁东监测站服务费,宁东监测站用于职工食堂

到宁东环境监测站时,已快上午11时了,主要是想证实惠民公司是否从该站购买了该项目的实地监测服务并出具了相关报告数据,从而证实并不是法院判决认定的"贪污"。

惠民公司前负责人张兵,在约宁东检测站负责人就上述购买监测服务一事作说明时,这一负责人说,他现在不在单位,对于惠民公司委托的鸳鸯湖电厂二期项目监测一事,他们确实做过监测,惠民公司也确实向他们宁东监测站支付服务费,宁东监测站用于职工食堂改善伙食。鉴于惠民公司确实因此事而受到牵连,这位负责人表示想办法再从职工食堂方面把当初收到的补助再退还给前惠民公司或张兵个人。

环科院装修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

到平罗调查一位姓郑的前安徽三建项目经理,主要是证实,他的装修工程是否是因与聂惠军是同学向其贿赂而承接。

这位安徽三建前项目经理说,他于2014年5月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环科院13、14层的装修业务。

他对记者说,装修业务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取得的,中标单位是安徽三建,并不是因与聂惠军是同学关系而取得,他也从未向聂惠军行贿过。2019年春节前自治区相关部门向他询问这件事情时,他作了上述回答并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实事作了如实陈述。就在记者采访前不久,同样接到过自称自治区某部门的电话,在询问这一情况时,他依旧做了上述陈述。

张兵当年的衣服可以说明他经历了什么

惠民公司前法人张兵拿出一张带血污的图片。为调查照片的真实性,记者来到拍摄照片的地点,在张兵家里,照片的拍摄者——张兵的妻子将拍摄照片时的衣服、位置、拍摄手机、穿戴、情景等详细向记者做了陈述,并将拍摄现场进行了复原。记者问张兵,当时为什么不去报案?为什么不去医院?张兵心有余悸的说,哪敢呀,让别人打的害怕了,都不敢问名字,关了两天两夜,放我出来的时候还威胁说不准说不然加刑判实刑,所以哪也不敢走都不敢见人。

聂惠军出狱后,与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当事人徐某荣对聂惠军说:"当时的组长丁某也已经离婚了,二婚也劈腿了,丁某也过的不好;副组长张某在办理另外一起案件时因非法行为举报,背了处分被限期调离纪检队伍了;郑某私下也说把老聂搞得太过分了。徐某荣也因为这个事花了12万多,马某也花了6万多,聂惠军不应该得罪马某,马某和丁某是亲戚,都受损失了。徐某荣在多个场合曾标榜,跟办案组经常在一起吃饭关系很铁了,曾在"两规"点陪张某睡了三天,张某对她很欣赏。"

他们说这些主要是安慰聂惠军,找心里平衡,并暗示不要申诉。

法律点评:

就本案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著名法学专家高铭喧,结合高教授的观点,本文就聂惠军案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给予了法律分析和点评:

就上述过程,如果属实,那么负责办案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已构成的刑讯逼供,众所周知,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违法。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该案的第二个关注点就是"诬陷"。如果上述过程属实,马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诬陷"。构成"诬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特别是"诬陷"他人坐牢,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入刑。

第三个关注点,就是相关证人所做的"伪证"。"伪证"较难鉴别,这需要更多的证据,大量的事实来证实并推翻所谓的"伪证"。下面就相关法律条文给予解释。

首先说刑讯逼供,这个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刑讯逼供会造成当事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结合上述,自行对照。

第二关注点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恐吓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

第三个关注点就是上述过程中存在聂惠军被诬告的情节。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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